1、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參與制定柏鄉縣有關審計、財經方面的政策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2、向縣政府報告和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工作措施的建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⑴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⑵縣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發單位的財務收支。
⑶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的決算。
⑷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外財政收支。
⑸縣屬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國有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⑹縣政府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⑺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⑻縣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⑼縣屬境外企業、合資、合作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⑽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