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2008年9月11日,義烏市破獲一個盜竊團伙,抓獲11人。該盜竊團伙作案超過五次,盜竊財物價值5000元,團伙案犯供認團伙頭目就是林貝欣,並繳獲了她的身份證。
疑點
林家姐妹拿出了幾份書面材料證明林貝欣的清白,其中有一份緣投阿尚服飾有限公司的在職證明,證明2007年2月18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其間,林貝欣一直都在廣州上班。而當時擔任林貝欣店長的林盆勝也向記者證實,林貝欣最初是在該公司中山三路的倉庫工作,此後沒多久就被調到他負責的沙河店上班,其間除了春節假期,林貝欣一直未離開過廣州。2008年9月,由於店裡人手短缺,林貝欣經常加班,“怎么可能有時間跑到浙江作案後再返回廣州上班”?
猜測
2007年8月底的一天,林貝欣下班回到放東西的倉庫時,發現自己掛在牆上的包包不見了,裡面有手機、錢包以及一張二代身份證。“懷疑是被小偷盯上,趁人不注意溜進倉庫偷走的”。因為工作忙,脫不開身無法回老家,林貝欣就把第一次辦身份證時照的相片寄回老家,讓父親代為補辦了二代身份證。所以林貝欣兩張二代身份證上的照片是一樣的。林貝欣戶籍所在地的陸豐瀛北派出所也證明,2007年9月9日林貝欣確曾因身份證遺失在該所申請補辦。
家人懷疑:林貝欣的身份證被盜後,盜竊團伙藉機栽贓,以致林貝欣蒙受不白之冤。究竟義烏警方除了團伙成員的供詞,是否還有其他林貝欣的犯罪證據,家屬還不得而知。
下落
林貝欣被押幾天,始終沒有一點訊息,林家姐妹四處打聽。前天,也就是林貝欣被押第五天,林家姐妹終於在廣汕公路旁的蘿崗看守所找到了她,但是看守所以“犯人只是暫押在這”為由,拒絕林家人任何形式的探視。
獲悉林貝欣被押,母親和祖母在老家終日以淚洗面,無奈昨天凌晨1時許,大姐林吉龍陪著母親和祖母來到廣州。
抓捕
越秀區警方有關人士表示,發現該在逃嫌疑人在越秀轄區域網路吧上網的信息後,警方立即組織警力前往抓捕,經比對其身份證後,與義烏警方所通緝在逃嫌疑人的身份資料沒有差別,於是依法履行職責對其實施抓捕和關押,整個過程符合相關的法定程式。
目前,越秀區警方已將抓捕林貝欣的相關情況通報給義烏警方,義烏警方將派員前來廣州,將林貝欣帶回調查。
對於林家人所反映的情況,該警方人士表示,該案的立案單位為義烏警方,按照相關規定,具體的核查、審理工作均須交由立案公安機關處理,越秀警方只負責協查,在此案中不具備審理的許可權,因此林貝欣是否遭不法分子盜用其身份資料,這些均有待該案移交義烏警方後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進一步的調查核實。
回家
7月28日零時15分,曾被浙江義烏通緝並拘押的“匪首”林貝欣,終於洗脫冤屈返回廣州。
27日晚11時5分飛機降落。得知孫女平安到達,奶奶開心地說:“放心了,放心了。”隨著林貝欣乘車離家越來越近,家人的心情越來越激動,屋外略有響動,奶奶都會探身觀望。
28日零時10分許,林貞吉電話聲響起,“三姐已到小區門口了。”放下電話,林貞吉興奮地說。奶奶聞訊後站起身快步向門外走。
零時15分,一家人終於在樓下團聚,奶奶順手拋出一個生雞蛋,在地上摔得稀爛,“驅邪避禍,除除穢氣。”奶奶邊抹眼角的淚水,邊拉著孫女上了樓。祖孫倆緊挨坐在床上,淚眼婆娑的奶奶親手為孫女剝了一個熟雞蛋,“吃了壓壓驚”。
賠償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朱永平認為,林貝欣案是一個新型的、有很強教育和警示意義的案例,它提醒公民要注意保管個人身份證件,也提醒警方切莫懶政不作為。
朱永平說,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犯罪嫌疑人被捕後要在24小時內詢問,72小時內要報逮捕。而林貝欣被限制人身自由長達12天,事後因沒有犯罪事實,案件撤銷,她已符合要求國家賠償的標準。
朱永平認為,本案中,普通公民因身份證遭盜竊後又被盜竊團伙冒用,失主本人有一定過錯。但盜竊團伙被抓捕過程中,警方並未見到林貝欣本人,即根據團伙成員供詞上網通緝林貝欣。盜竊屬普通刑事案,核查嫌疑人身份相對容易,而警方未履行核查職責,有懶政、不作為之嫌,警方應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
相關
“誰會是下一個林貝欣?”
林貝欣的經歷讓丟過身份證的人都變得有點恐慌,生怕哪一天也遭遇被錯抓。
這種擔憂並非沒有根據。同在7月,廣州就發生了3起。
7月21日,從江蘇來廣州度假的夏飛遭到廣州番禺警方拘留,理由是“今年3月在番禺盜竊作案”。家屬懷疑是夏飛曾丟失過身份證導致警方“抓錯人”。經過一番“折騰”,8月3日,在拘留所里關了13天后,夏飛終於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後回家。但夏飛的犯罪嫌疑仍舊沒有解除,番禺區公安分局要求,夏飛不得離開廣州,並在今年11月3日、明年2月3日到該分局預審大隊接受調查。
7月27日,在中山打工的王成嬌,也因身份證遭竊的歷史,成了“通緝犯”被警方扣押。經立案地安徽固鎮縣警方調查,排除了她的犯罪嫌疑,關押6天后,王成嬌被釋放。安徽警方向王成嬌道歉時解釋說,不僅是因為詐欺嫌疑人盜用了王成嬌的身份證,還因為嫌疑人和她長相很像,在受害人指認時也沒能辨識出來。
安徽農民鄭冠群遠沒“林貝欣們”幸運,4年前,鄭冠群就獲知一名被判無期徒刑的毒販冒用自己的身份資料,其間他多次被公安機關搜查、帶走。今年4月,鄭冠群被廣州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好在,公安機關在確認鄭冠群被冒名後,已經將其身份證信息從嫌疑人庫中撤下。
還有賈潤根、吳建偉、陳小如……網上一搜尋,身份證丟失或被盜引發的“烏龍案”比比皆是,而這還僅僅是見諸報端的案例。
林貝欣的律師溫小兵告訴記者,網上通緝給公安機關破案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容易因為不謹慎、缺乏制約而被濫用,從而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在實踐中,有些公安機關存在‘抓了再說’的觀念,這是很不嚴謹很不負責的態度。”
有關媒體報導,據推算,全國每年丟失身份證的約在100萬人以上。“但是由於目前公安信息系統的許可權設定,一般民警很難查到公民掛失身份證的記錄,即便查詢,其手續也較為複雜。”北京一民警傅陽(化名)告訴記者,換句話說,丟失的身份證無法像掛失的銀行卡一樣自動作廢,它很可能成為一顆不定時炸彈存在於某處,不知何時突然引爆。
提示
身份證的丟失從而為自己未來埋下“定時炸彈”在現實中不斷上演這樣的悲劇和噩夢。那么,是什麼讓悲劇和噩夢不斷上演呢?公民除了緊緊握住自己的身份證之外,是不是還有別的途徑可以進行改善,儘量減少悲劇和夢魘上演的次數呢?這將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現實且複雜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林貝欣”式的悲劇就不會減少和杜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指出,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然而“烏龍案”的頻發,似乎與這個初衷漸離漸遠。因為在現實的環境中依舊存在許多漏洞,存在許多讓人們不願意輕易出示自己身份的條件,不能不說,是現實的環境讓“烏龍案”不斷出現,導致了公民在預防上不願主動出示自己的身份證現象,那么,在改善的環節上離不開如下措施的改進。
首先是自身的防範意識。對於公民身份證的丟失或者是信息的泄露最直接的當然是當事人本身。加強自身的意識,最好不要將身份證丟失。在辦理信用卡乃至身份證需要進行複印的時候要提高警惕,著名身份證專項使用聲明。只有如此,才能儘量減少“林貝欣”的再次出現,乃至“烏龍案”的再次發生。但是,僅僅需要自身的防範意識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如論如何防範都不能保證萬無一失。
其次,法律制度的完善。在中國除了《居民身份證法》之外,對於身份證複印件如何使用,身份證核查,乃至對於身份證買賣等行為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約束。這導致了很多制度上的漏洞。2004年1月正式實施的《居民身份證法》並沒有對身份證複印件作出相應的規範。全國政協常委、復旦大學圖書館館長葛劍雄遞交了一份提案,質疑旅館、銀行及一些行政部門隨意複製身份證的合法性,並提出“如何保證這些複印資料不流失,不被用於非法目的”的現實問題。在身份證核查方面,目前我國法律還存在空白。核查是指通過證件上的公開信息核實身份的正確性與否,但核查部門並無權留存身份證上涉及到的信息,複印或扣押證件。而我國法律並未對核查人員以及核查部門進行相應規定,立法上的空白造成個人信息泄露嚴重。
最後,良好的行業規範。對於在使用到身份證的行業內,比如銀行、保險類企業內部應該加強行業內的規範,對於如何保護好客戶的資料等細節進行詳細的規範。這有如此才能儘量減少對於公民身份證使用上的漏洞。除此之外,加強行業內人員素質的提高也是急需改進的一個環節,尤其是在金融類企業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