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0.01-1981.10 青田縣新華書店發行員
1981.10-1984.08 麗水師範專科學校中文專業學生、團總支副書記
1984.08-1986.07 麗水地 區文化局辦公室秘書
1986.07-1990.05 麗水地區文化局辦公室副主任
1990.05-1993.07 麗水地區文化局辦公室主任
1993.07-1996.03 麗水地區行署辦公室秘書科科長
1996.03-1997.12 麗水地區行署辦公室綜合二科科長(1997.03-1997.06 麗水地委黨校中青班學員)
1997.12-1998.09 麗水地區協作辦副主任、黨組成員
1998.09-2000.07 麗水地區招商局副局長、協作辦副主任、黨組成員(1998.09-2000.12 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 管理專業)
2000.07-2001.03 麗水市招商局副局長、協作辦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1.03-2002.12 松陽縣委常委、副縣長(2002.03-2003.02 省發展計畫委員會投資處副處長<掛職>)
2002.12-2005.09 松陽縣委副書記、 政法委書記
2005.09-2011.11 松陽縣人民政府縣長
2011.11-2016.03 景寧畲族自治縣委書記
2016.03-2016.11 麗水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景寧畲族自治縣委書記
2016.11-2017.04 麗水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7.04-2019.02 麗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8.12-2019.06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2019.06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2月29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訊息:麗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林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6月,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對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林康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為掩蓋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多次與他人串供,轉移、藏匿涉案物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貴重禮品;隱瞞不報以他人名義持有巨額股票等事項,在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沉迷炒股並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巨額錢款,長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經濟上貪婪,利用職務便利為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肆無忌憚進行權錢交易,收受巨額財物。
林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林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免去林康第四屆麗水市委委員職務,終止其麗水市第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林康違紀違法所得;將林康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浙江省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2019年6月14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林康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8月,浙江省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擔任松陽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景寧畲族自治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承接、土地收購補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康多次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