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樣

林定樣,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於浙江省蒼南縣,漢族,大學文化,住蒼南縣,中共黨員。原系蒼南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2015年5月違紀被查。 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2016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2月9日被逮捕。 2017年3月13日,永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6月2日,溫州中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人物履歷

歷任中共蒼南縣縣城新區工程建設指揮部黨組書記、蒼南縣縣城新區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正科),中共蒼南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蒼南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等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溫州蒼南縣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林定樣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5月21日歸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2016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2月9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審理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林定樣犯受賄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一案,於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浙0324刑初182號刑事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追繳被告人林定樣違法所得人民幣136.5萬元(7.9萬元+128.6萬元,其中17.9萬元現暫扣於本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林定樣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6月2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林定樣及其辯護人要求改判的意見理由不足,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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