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陽縣國土局

(一)貫徹執行和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及具體實施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鄉(鎮)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五)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地政和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作價、土地登記工作。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和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及具體實施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必要時組織制訂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鄉(鎮)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三)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或參與調處跨縣(區)及有重大影響的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四)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承擔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地政和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作價、土地登記工作。
(六)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招標拍賣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七)組織縣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審查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負責全縣地質勘測項目管理工作,管理協調地質礦山勘查開發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負責管理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管理開採礦山採礦權的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工作,指導監測並監督防治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承擔全縣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負責各類檔案的運轉和管理工作、負責局重要會議及重要事項督查工作,負責文秘、保密、檔案、信息宣傳、保衛以及局機關的行政事務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負責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對國土資源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的引進、開發、利用和推廣;制訂並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宣傳工作計畫。編制並落實年度預算指標、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制訂國土資源有關規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做好縣土地、礦產資源規費的徵收;承擔縣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進行監督管理;對全縣國土資源規費、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

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全局國土資源部門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決定、命令的情況;受理對全局國土資源系統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全局國土資源系統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全局國土資源系統工作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承辦局黨
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起草黨風廉政建設的規章制度,按照黨組和紀檢組要求抓好本系統黨風廉政教育,研究、制定本系統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措施;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負責本系統公文辦理和行政審批事項的效能監察;完成上級監察機關和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執法監察科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調研、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協調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諮詢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制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實施對土地及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審核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擔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規劃耕保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專項規劃;參與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和農地轉用規劃審核;起草耕地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土地開發、土地復墾等有關政策性規定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農地轉用報批,承擔補充耕地方案、土地徵收方案的審核和管理工作;承辦與轉用或徵收同時上報的土地供應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實施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工作。

土地利用科

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作價入股、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管理辦法;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組織土地評估機構資質報審;承擔土地評估價格的初審;承擔土地等級評定的審核工作;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和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監督管理;承擔企業轉制的土地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工作;承擔供地方案的審核及上報審批的各類項目用地的報批工作;承擔全縣國土資源的綜合統計工作。

地質礦產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負責採礦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招投標和拍賣工作;負責選礦許可證的審批、發證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調處重要採礦權屬爭議、糾紛;管理礦床工業指標;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組織礦產資源儲量年檢和儲量審計;管理全縣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調查評價與礦產勘查規劃、計畫;管理地勘活動,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 
組織實施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勘查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環境資源保護管理,參與地質環境有關的重點建設項目、易造成地質環境問題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和地質遺蹟保護區建設的審查報批;負責地質災害區的監督管理,參與重大建設工作地質環境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全縣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的組織監督指導工作。

地籍管理科

組織實施全縣地籍管理規定、地籍管理技術規範和權屬管理辦法,承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終止等權屬管理;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承擔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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