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專利計畫項目實施細則

第四條 (一)東莞市專利計畫項目申報書。 第十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調動我市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提高技術創新和專利保護水平,培育擁有自主技術的企業,促進我市專利技術產業化,根據《東莞市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計畫項目由在本市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申請。
第三條 申請列入專利計畫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下列項目之一:
1、根據國家、省有關部門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而開展的專利促進專項活動。
2、專利技術在我市實施,專利技術在我市產業化。
3、我市區域、行業和企業專利戰略規劃。
4、我市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制度建設。
5、我市的專利服務體系建設,專利培訓機構、信息服務機構和中介機構的建設和發展。
6、行業協會、展會等智慧財產權保護、自律制度建設。
7、我市“兩自”企業專利爭端應對機制建設和專利預警機制建設。
(二)符合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升級需要或適合本市推廣套用,對我市自有品牌、自主技術的形成有帶動作用。
(三)通過相關專家的評審。
(四)能推動我市經濟可持續發展,並具有良好經濟、社會效益。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資助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每項資助20萬元;市、行業、企業專利戰略研究、規劃每年安排30萬元;企業專利制度建設每項資助10萬元;專利服務體系建設每年安排50萬元。

第三章 專利計畫項目的申報與下達

第五條 專利計畫項目每年9月份受理一次申請。
第六條 申報專利計畫項目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東莞市專利計畫項目申報書。
(二)申請資助專利技術實施的,提供專利證書複印件(需核對原件)、專利登記薄副本、專利公告文書。屬許可實施的需提供許可使用契約。
(三)申請單位在本市取得法人資格的證明檔案。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 專利計畫項目的申報及下達程式:
(一)申請單位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
(二)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匯總和初審申報項目有關材料,在組織評估論證的基礎上,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審核擬定項目及資金安排,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三)市財政局與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聯合下達專利計畫項目資金安排通知。
(四)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資金使用契約書,辦理有關手續。契約書一式四份。
(五)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管理級次,實行分級劃撥資金,市屬企業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鎮屬企業由市財政局下撥給鎮財政分局,再轉撥到申請單位。

第四章 監督和考核

第八條 承擔專利計畫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必須接受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的監督和檢查。各項目承擔單位在每年年終前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報送項目的進展和經費的使用情況報告。
第九條 專利計畫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如確需改變原定技術方案或契約條款,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變更情況說明報告,經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審核同意後方可改動。如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未經批准而不按契約規定的條款執行,或將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移作他用,視情節輕重,分別由有關部門給予承擔單位限期改正、終止契約、收回資金、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等處理。
如項目中止或失敗,必須如實提供詳細說明報告,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聯合做出處理結論,同時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作出資金決算,連同資金使用情況一併報送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核批,剩餘資金應逐級退回上繳市財政局。
第十條 專利計畫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作總結。
(二)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費用決算表。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收到專利計畫項目完成單位提供的工作總結及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費用決算表後,會同市財政局及時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意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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