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培育和扶持我市的自主技術企業,根據《中共東莞市委、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培育發展自有品牌自主技術企業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2005年起,市財政每年撥款1000萬元設立東莞市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用於有關專利的獎勵與資助。
第三條 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編制並發布專利計畫項目指引,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評審、編制、下達項目,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並組織驗收。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管理,會審下達資金使用計畫,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資助國內專利、國外專利的申請和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
(二)配套獎勵獲得國家、省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項目;獎勵獲市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項目。
(三)獎勵獲市工業設計獎項目。
(四)資助專利計畫項目。
第五條 專利申請資助按《東莞市專利申請資助細則》(附屬檔案一)實施;專利獎勵和工業設計獎勵按《東莞市專利獎及工業設計獎評獎細則》(附屬檔案二)實施;專利計畫項目資助按《東莞市專利計畫項目實施細則》(附屬檔案三)實施。
第六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市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及時、準確地掌握全市專利計畫項目的情況,對專利計畫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七條 每年從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中安排3%的管理費,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用於項目調研、評審、驗收等管理活動,據實列支。
第八條 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每年將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使用和實施情況,綜合向市政府匯報,並抄送市財政局,接受檢查監督。
第九條 市財政局對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一經查實,追回已資助的經費全額,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以後不再受理其申請,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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