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調動我市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提高技術創新和專利保護水平,培育擁有自主技術的企業,促進我市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東莞市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東莞市專利獎和東莞市工業設計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東莞市專利獎授予技術含量高、實施效益好的專利技術的權利人或實施單位。東莞市工業設計獎授予產品設計水平高,實施效益突出的設計人或實施單位。
第四條 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獎和工業設計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獎和工業設計獎評審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委員會內設若干個專業(行業)評審組,負責評審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評審標準
第六條 東莞市的單位或個人擁有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本市實施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申報東莞市專利獎或工業設計獎:
(一)該專利獲國家授權。
(二)該專利已實施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已開始實施並具有較大的潛在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該專利在申報獎項時無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和他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四)未曾獲得過東莞市專利獎和工業設計獎。
第七條 東莞市專利獎評獎標準:
(一)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所提供的技術方案構思巧妙、新穎、技術水平高,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突出的貢獻。
(二)實施該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後取得了突出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八條 東莞市工業設計獎評獎標準:
(一)在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上具有較高水平。
(二)實施後取得了突出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三章 獎項等級和獎金
第九條 專利獎按其技術創新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其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劃分為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2個等級。工業設計獎按其設計水平以及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大小分為一等獎和二等獎2個等級。
第十條 市專利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與評審費用由市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列支。專利金獎每年不超過5項,每項獎勵5萬元;專利優秀獎每年不超過15項,每項獎勵3萬元;工業設計獎一等獎每年不超過10項,每項獎勵4萬元,二等獎每年不超過30項,每項獎勵2萬元。凡獲得中國專利獎的企事業單位,以市政府名義給予一次性每項獎勵50萬元,獲得廣東省專利獎的企事業單位,每項獎勵10萬元。
第四章 申報評審與授予
第十一條 專利獎和工業設計獎每年8月份受理。
第十二條 申報程式:
(一)專利權人或專利實施單位按要求填寫《東莞市專利獎與工業設計獎申報書》,向所在鎮區科技(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或市直有關部門申報。
(二)鎮區科技(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或市直有關部門根據申報條件和評獎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遴選,並統一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
(三)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根據申報條件和評獎標準對申報評獎的項目進行評選。
第十三條 申報專利獎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東莞市專利獎與工業設計獎申報表》。
(二)專利證書。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代辦處出具的專利登記薄副本,必要時實用新型專利還需提供新穎性檢索報告。
(四)專利公告文書。
(五)專利實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如專利權人或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對該項目出具的實施效益證明等)。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條 申報工業設計獎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東莞市專利獎與工業設計獎申報表》。
(二)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和專利公告文書。
(三)專利實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如專利權人或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對該項目出具的實施效益證明等)。
(四)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條 評審程式:
(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參評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提交專業(行業)評審組。
(二)專業(行業)評審組根據評審標準對參評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行業)評審組的評審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審定各獎項名單,並將評出的項目進行公告,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公眾可以提出異議。
(四)評選委員會對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獎項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頒發證書和獎金
由市人民政府向獲獎的專利權人頒發證書和獎金,同時向發明人或設計人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七條 凡在專利獎、工業設計獎評選和評審中違規的,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剽竊、假冒、侵犯他人發明創造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評審委員會撤銷其獎勵,並追回證書和獎金。
(二)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項的,由評審委員會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三)參與評選活動的工作人員在評選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評審委員會向其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東莞市專利獎與工業設計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