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專利申請資助細則

(一)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費、實審費。 (四)獲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 (一)《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本市發明人申請專利,保護創新成果,增加創新效益,提高自有智慧財產權的質量和數量,促進全市科技、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東莞市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資助獎勵對象: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以本市地址申請專利,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市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二)本市轄區內有經常居所,持有本市身份證或暫住證的個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學生。
(四)在其他地區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東莞籍學生。
(五)持有東莞市人才特聘證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專利申請資助的範圍:
(一)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費、實審費。
(二)國內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費用。
(三)委託在我市註冊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發明專利代理
費。
(四)獲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
(五)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初審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
(六)獲港澳台授權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費、實審費按實際發生額資助,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授權後每件給予600元資助,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每件給予300元資助。委託本市註冊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發明專利獲授權的,每件資助2000元代理費。
第五條 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初審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5000元。
第六條 在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0000元,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港澳台除外)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5000元。(同一件專利最多資助1個國家或地區。)
第七條 獲得港澳台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0000元。(同一件專利最多資助2個地區。)

第三章 受理與下達

第八條 專利申請資助的申請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每年9月份受理一次。
第九條 申請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專利授權後一年內或專利申請受理後一年內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應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專利代辦處開具的繳納費用收據,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供收據原件;申請人為單位的,可提供收據原件或複印件及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需核對原件)。 同時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專利代辦處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和蓋章的請求書的首頁複印件(需核對原件)。
(三)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資助應提供專利證書複印件(需核對原件)。
(四)個人申請的還須提供所在地身份證複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證明(需核對原件)。
(五)涉外專利申請還應提供授權證書複印件(核對原件)以及專利權人的營業所或居所的身份證明。
(六)專利申請經過我市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申請代理費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代理機構開具的代理費用發票和專利證書。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屬於資助範圍。
(三)未按規定填寫《東莞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五)已獲得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
(六)與其它相關法律規定相牴觸。

第四章 資金的來源與管理

第十一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在市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中列支。市財政局根據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核准的專利資助額度進行覆核無誤後,實行分級劃撥資金,市屬企業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鎮屬企業由市財政局下撥給鎮財政分局,再轉撥到申請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全年額度根據上一年度資助總額確定,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受益人為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專利代理機構及代理人不屬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受益人。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對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單位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一經查實,追回已發資助資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以後不再受理其申請,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並同時廢除《東莞市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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