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拓寬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鼓勵金融產品創新,規範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是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向貸款人出質,取得貸款人一定金額的人民幣、外幣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借款人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且註冊地在東莞,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貸款人指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東莞市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經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批准在東莞市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二章 貸款的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取得的信貸資金,只能用於技術研發、技術改造、設備購置、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不得從事股本權益項投資,不得用於貸款契約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的專利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專利權;
(二)專利權處於法定有效狀態,其中發明專利有效期不得少於10年,實用新型專利經授權公告之日起1年以後且剩餘有效期不得少於6年;
(三)該專利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
(四)授予的專利權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專利項目符合我市的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且正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並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第六條 借款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一項專利權有兩個以上的共有專利權人的,應提供公證的其他共有權利人同意質押的書面檔案;
(二)原則上有兩年(含)以上的經營業績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紀錄;
(三)信用良好,有償還本息能力;
(四)經過上一年度工商部門年檢;
(五)財務制度健全,最近兩年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不予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一)借款人非專利登記簿所記載的專利權人的;
(二)有兩個(含)以上共有專利權人的,非全部專利權人同意辦理質押的;
(三)專利權已經終止的;
(四)專利權質押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五)專利權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式的或被宣告無效的;
(六)專利權屬存在糾紛的;
(七)專利權涉及國家安全與機密的;
(八)契約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的;
(九)其他不符合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的情形。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條 貸款人應加強風險控制,認真考察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資信狀況,確保貸款能安全、及時收回。
第九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度可把專利權價值評估結果作為主要參考依據,一般不超過專利評估價值的30%。
第十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超過一年期限的,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對其出質的專利權予以重新評估,或提供其它形式的補充擔保。
第十一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貸款人可根據所質押專利權的市場前景、借款人資信及經營狀況等因素進行合理的利率上、下浮,但浮動比例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四章 貸款申辦程式
第十二條 借款人持相關資料及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專利權價值評估報告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書面申請,初審合格後,市知識產權局出具推薦意見,並加蓋“東莞市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貸款初審專用章”。
借款人提出書面申請,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書;
(二)擬出質的專利證書及複印件;
(三)證明專利權有效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原件。以實用新型專利權出質的,還需要提供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或專利權評價報告;
(四)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借款人持初審材料、市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推薦意見及貸款人所需的其它材料向貸款人提出貸款申請。
第十四條 貸款人根據自身審批流程和審查標準決定是否與相關企業建立授信關係,相應貸款應採用以專利質押為主的擔保方式。
第十五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質權人及代理人或聯繫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金額、利率、資金用途;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件數及每項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和授權公告日;
(五)質押擔保的範圍;
(六)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七)對質押期間進行專利權轉讓或實施許可的約定;
(八)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九)出現專利糾紛時出質人的責任;
(十)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十一)違約及索賠;爭議的解決方法;質押期滿債務的清償方式;
(十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三)契約簽訂日期、簽名簽章。
第十六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簽訂後,當事人應在訂立書面契約之日起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辦理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手續。借款人應將借款契約、專利權質押契約、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情況等報送市知識產權局備案。取得的《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通知書》應經市知識產權局審查。
第十七條 質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之日起設立。借款人(出質人)應及時將出質的專利權證書移交貸款人,但專利權質押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通知書》經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後,貸款人應當按照專利權質押契約及借款契約約定及時辦理貸款手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並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專利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九條 借款人對以專利權出質取得的信貸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契約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條 在發放貸款後,貸款人要監控借款人貸後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
第二十一條 質押期間專利權人就有關專利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時,須經質押雙方當事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變更質權人、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範圍的,當事人應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定,原《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通知書》及相關資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報市知識產權局備案。變更登記後,借款人和貸款人應重新修訂專利權質押契約及借款契約。
質押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在7日內持有關材料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註銷手續,並報送市知識產權局備案。質押契約登記註銷後,借款人應及時返還尚未到期貸款及利息或提供其他擔保。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貸款人可以依法處置質物,並就處置所得優先受償。
處置所得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或質物無法處置的,貸款人對不足部分金額或全部金額有權依照契約約定的其他擔保方式,要求相關第三人承擔相應擔保責任或處置相應抵押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積極培育專利權流轉市場交易體系,規範專利權市場交易行為;充分發揮公共信息服務職能,為貸款人及企業提供專利管理政策諮詢、信息查新,宣傳、培訓,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項目資料庫、專家資料庫等,配合好金融機構做好質押融資市場監管工作。
第二十五條 開辦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落實相關業務部門及工作人員負責辦理並積極拓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東莞監管分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