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專利申請資助操作規程
第一條 專利申請資助對象: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以本市地址申請專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市註冊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二)在本市有經常居所、並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證或在本市連續兩年居住證明的個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學習的學生;
(四)在其他地區全日制高等院校學習的本市戶籍學生;
(五)持有本市人才特聘證的工作人員。
第二條 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每件資助1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每件資助500元;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的申請費、實審費在授權前按實際發生額給予全額資助,授權後再資助10000元。
第三條 獲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0000元;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港澳台除外)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5000元;獲得港澳台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0000元。同一件專利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
第四條 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的發明專利具備專利三性的,即國際階段報告顯示專利同時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5000元。
第五條 同一資助對象一年專利申請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同一專利不能重複申請政府其它相關專利資助。
第六條 專利申請資助每年1月和7月各進行一次。
第七條 申請人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國內授權專利:申請人須通過市科技局業務申報系統提供銀行帳戶信息和聯繫人信息,銀行帳戶信息包括開戶名、開戶銀行、賬號等;聯繫人信息包括姓名、辦公電話、手機、地址等。
(二)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或實審費、通過PCT途徑申請的發明專利、境外授權發明專利:申請人須通過市科技局業務申報系統提供銀行帳戶信息和聯繫人信息銀行帳戶信息,銀行帳戶信息包括開戶名、開戶銀行、賬號等;聯繫人信息包括姓名、辦公電話、手機、地址等,並須面交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核對後退回):1、申請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實審費資助的應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收據,未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應提交請求書首頁;2、通過PCT途徑申請的發明專利應提交國際檢索報告或國際初審報告;3、境外授權專利應提交請求書首頁和專利證書。
(三)市知識產權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審核並確定擬資助的名單和額度,經市財政局覆核後,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通知。
第九條 企業資助經費由市財政局撥付到企業所在鎮街財政分局,五個工作日內再轉撥到企業賬戶;個人資助經費由市財政局撥付到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五個工作日再轉撥到個人賬戶。
第十條 專利權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有關信息給市知識產權局的,或提交的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把資助費用劃撥到指定帳戶的,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不再重複辦理資助。
第二章 專利培育及試點企業的認定
第十一條 申請專利培育企業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的經營規模、較強的創新能力和新產品開發能力;
(三)有較強的開展專利工作的意識,具有一定的專利管理工作基礎和條件;
(四)企業專利申請量:發明專利1件或實用新型專利3件或外觀設計專利10件以上。
第十二條 申請專利試點企業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的經營規模,生產型企業年產值達到1000萬元以上,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新產品開發能力,企業重視專利技術產業化,專利產品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的 30% 以上;研髮型企業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20%以上,本科學歷以上工作人員超過10人;
(三)已設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並配備了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建立了比較健全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
(四)企業專利申請量:發明專利1件或實用新型專利5件或外觀設計專利20件以上。
(五)企業上年度對智慧財產權工作投入的經費占其研發投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
(六)企業無惡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 資助標準:專利培育企業每家資助5萬元,專利試點企業每家資助10萬元。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需登錄東莞科技網進入科技業務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通過系統填寫《東莞市專利培育企業申報書》或《東莞市專利試點企業申報書》,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蓋公章);
(二)專利列表(蓋公章);
(三)其他證明材料(如專利證書或獲獎證書的複印件等);
(四)申請專利試點企業資助的還需提交企業制定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和上年度的財務報表。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申報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鎮(街)科技辦,由各鎮(街)科技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匯總推薦到市知識產權局;市直屬的企業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申報材料並由其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可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市知識產權局組織評審和考察後,確定本年度擬資助的企業名單和額度,經市財政局覆核後,由市知識產權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十七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和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