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最佳化我市人口結構,提升城市競爭力,加強人才引進工作,暢通入戶渠道,規範入戶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非莞戶籍人才申請入戶我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人才入戶,包括條件準入和積分制入戶。條件準入,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準入條件申請辦理入戶;積分制入戶,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積分制入戶綜合評價指標進行量化評分,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辦理入戶。
第四條 市政府統籌全市人才入戶管理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全市人才入戶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年度戶籍人口機械增長計畫,將全市人才入戶納入計畫管理。
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受理條件準入類人才入戶的資格申請,建立統一的資格審核信息平台,審核入戶資格。
新莞人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受理積分制入戶的資格申請,建立統一的積分制入戶資格審核信息平台。
計生部門負責審核擬入戶人員的計畫生育情況。
公安部門負責辦理遷戶手續,審查守法情況。
各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提出入戶資格審核的要求和標準,對接入戶資格審核信息平台,負責做好入戶有關事項的資料審核,並協助解決日常審核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五條 人才入戶工作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科學評價、程式規範、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入戶對象
第六條 申請入戶我市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經商;
(二)符合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
(三)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非莞戶籍人才,符合準入條件或累計積分達到100分的,可申請獲取入戶資格。
第三章 資格申請和審核
第八條 通過條件準入方式提出入戶申請的,由入戶地所在鎮街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受理。通過積分制方式提出入戶申請的,由入戶地所在鎮街的新莞人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受理。需隨遷人員的,應在申請時一併提出。
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入戶資格申請,應當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資料,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條件準入的,人力資源部門按照“即來即辦”要求予以辦理:
(一)申請資料齊全且符合入戶條件的,當場核發《東莞市人才入戶卡》;
(二)申請資料不齊全的,退回申請資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資料;
(三)不符合入戶條件的,不予辦理並告知理由;
(四)不能當場作出審核的,應予以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一條 申請積分制入戶的,按照“一口受理、並聯審核”的要求,由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進行審核評分。
(一)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負責接收申請人提供的各類資料,當場出具受理回執,並於2個工作日內將資料移交相應職能部門或機構初審。
(二)負責初審的職能部門或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三)在部門完成初審後,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當天確定入戶候選人員名單,提交轄區計生部門、公安部門分別對計畫生育情況和守法情況進行審核,複審工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積分達到100分且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在新莞人服務管理局網站動態實時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發放《東莞市人才入戶卡》。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提交戶籍地鄉鎮(街道)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並經入戶地鎮街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申請人守法情況由公安部門通過申請人基本身份信息實行網上核查,不需申請人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入戶資格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受理部門告知審核結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覆核;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入戶辦理
第十四條 通過本辦法申請入戶,申請人有自有房產的,可申請遷入自有產權居所單獨立戶;無自有房產的,可申請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工作單位所在鎮街的新型社區。
第十五條 獲得入戶資格的人才,可在6個月內持《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及相關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提出戶籍遷入申請。逾期未提出戶籍遷入申請的,視為放棄入戶資格。
第十六條 公安部門自受理戶籍遷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人口信息、戶籍資料審核,並通知申請人領取戶口準遷證明。
第十七條 戶籍遷入人員受轄區社區居委會管理,統一登記為非農業戶口。公安部門要及時將戶籍遷入人員情況報備轄區社區居委會。
任何組織、機構、社區居委會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誤獲得入戶資格的人員辦理入戶,不得收取工本費之外的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