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殘疾人就業辦法

東營市人民政府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辦法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營市殘疾人就業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東營市殘疾人就業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辦法全文

東營市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禁止用人單位和個人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業、自主擇業和平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殘疾人應當積極參加職業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創業能力,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歧視殘疾人和侵害殘疾人合法就業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多渠道籌措資金,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預留制度,並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按照規定比例計算應當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安排1名智力殘疾人(3至4級)就業的,按照安排1.5名殘疾人計算。用人單位跨行政區域招用的殘疾人,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告本單位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在職職工人數和本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計畫。
第十一條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人數,應當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招用工作人員時,不得以殘疾為由拒絕接收、錄用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
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執行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和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預留制度,新招考公務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時,不得拒絕錄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市、縣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依法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殘疾人職工或者其家庭成員;與殘疾人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的,應當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向殘疾人職工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不得在晉職、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免費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逐步建設和完善規範的無障礙設施,推進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工作,改善殘疾人的就業環境。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多形式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促進殘疾人就業提供捐助和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每年為在職殘疾人職工購買一份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用工總數10%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發展社會性服務、建立完善社區服務點,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專職幹事納入社會工作者隊伍,保障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的殘疾人專職委員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
第二十一條支持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和庇護性就業。對輔助性就業機構和庇護性就業機構的設施設備、無障礙改造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對從事輔助性或庇護性就業的殘疾人,因生產經營困難導致個人收入未達到本地最低工資水平的,本級財政應當給予適當工資性和社會保險補貼。
鼓勵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優先安排具備職業資格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就業。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城鎮區域內劃出適當經營場所或者攤位,安排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二十三條建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市、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狀況進行年度審核,定期在本行政區域主要媒體公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情況;向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推薦適合的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無法定事由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情況。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定期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監督,並將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執行稅收優惠規定,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對減免和退還的稅金,應當將不低於其總額10%的比例用於補貼殘疾人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創辦的企業、殘疾人輔助性就業企業、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以及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經營,根據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生產,並將其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服務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機關、事業單位在產品和服務採購工作中,應當將參與競標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評標體系,予以量化加分;採取其他採購方式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殘疾人創辦的企業、殘疾人輔助性就業企業、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以及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鼓勵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和其他方式靈活就業。
對殘疾人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申請小額信用貸款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一定貼息補助;對殘疾人申請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保護所需費用,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安排不低於10%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扶持農村殘疾人發展生產,並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扶助。
第三十條殘疾人職工參加國內外重大比賽和參加集訓期間,鼓勵用人單位保留其工資和福利待遇;對殘疾人選手,組織單位應當給予補貼。對在國內外重大體育、藝術和職業技能等比賽中成績突出的優秀殘疾人運動員或者選手,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創造條件,積極促進其就業。

第四章就業服務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服務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鑑定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資格鑑定,按照規定給予培訓和鑑定補貼,並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市場應當設立殘疾人就業視窗,向用人單位推薦殘疾人就業,按照有關規定為其妥善保管檔案,並免收就業殘疾人人事檔案、人事關係委託保管費。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設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並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發布殘疾人就業信息;
(二)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和實用技術培訓;
(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心理諮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為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主擇業、跨地區就業和農村殘疾人進城務工、組織勞務輸出等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鼓勵其他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免費服務。
第三十四條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通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給予一定獎勵,用於該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崗位培訓、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健康查體和心理指導等。
第三十五條就業或者失業的殘疾人,應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失業登記,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積極協調,依法維護殘疾人職工合法權益,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幫助和支持,根據需求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免費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照每日5‰的比例加處滯納金。
前款規定的加處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弄虛作假,採取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手段,騙取減少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者騙取有關扶持政策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取消其享受有關扶持政策,追繳相應資金;騙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以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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