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東營市人民政府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養老、孝老、敬老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由市老齡辦負責解釋,自2018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3日。

印發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營市優待老年人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東營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養老、孝老、敬老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老年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優待。
勝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濟軍基地、黃河三角洲農高示範區的老年人(含家屬),享受本規定中的交通、就醫、文體服務、司法救助、法律援助、興辦企業優待;生活救助金的籌集、發放,可參照本規定標準自行組織實施。
第三條 市、縣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老齡辦)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並對有關部門的老年人優待工作進行檢查落實。
發展改革、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體育、旅遊發展、城市管理、物價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
第四條 《山東省老年人優待證》由市、縣區老齡辦負責免費發放,製作和發放費用由各級財政承擔。

第二章 優 待

第五條 75周歲至79周歲的農村老年人(不含特困供養人員)和城鎮非離退休老年人(不含特困供養人員),每人每年享受不低於360元的生活救助金;80周歲至99周歲的農村老年人(不含特困供養人員)和城鎮非離退休老年人(不含特困供養人員),每人每年享受960元的生活救助金;10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於400元的長壽補貼金。所需資金由市、縣區財政承擔。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貧困老年人、80周歲以上空巢老年人申請,經認定後,給予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或機構養老服務的照顧。具體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將城鎮貧困老年人優先納入保障性住房範圍;將農村貧困老年人中的無房戶、危房戶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範圍。老年人在房屋安置中優先選擇住房。
第八條 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第九條 尚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老年人,在政府興辦或支持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就醫,減免不低於20%的治療、檢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費用。
第十條 老年人優先就醫,需要住院治療的,優先安排床位住院。政府興辦或支持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免收就醫老年人的普通門診診察費、病歷手冊費。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對轄區內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年進行一次免費健康體檢,給予健康諮詢指導,並建立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開展巡回醫療和定期義診等服務,可以開設老年門診和老年人病床。
第十三條 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區內公共運輸汽車。鼓勵公路客運服務單位對老年人乘車實行免費或優惠。
火車站、汽車站的候車室應當設定老年人專用椅,車上設定一定數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火車、汽車,優先進站、檢票、上下車。
第十四條 政府興辦或支持的供水、供電、供暖、燃氣等公用事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貧困老年人適當優惠。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車站、機場、商場、公交站點、住宅小區和其他公共建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第十六條 有線(數字)電視經營單位對單獨居住的老年人家庭,給予安裝費、收視費半價優惠。
第十七條 政府興辦或支持的文化館、俱樂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場所,對老年人免收門票費。
第十八條 政府興辦或支持的收費公共體育健身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實行半價優惠。具備條件的體育場館、設施,應當對老年人免費開放,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 公園、政府興辦或支持的旅遊景點對老年人免收門票費。社會力量興辦的旅遊景點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門票費,不滿70周歲的門票半價;提倡社會力量興辦的旅遊景點對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門票費。
第二十條 對涉及老年人的案件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第二十一條 法律服務機構對貧困老年人諮詢自身涉法事務的,免收服務費。農村老年人、城鎮貧困老年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由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條 貧困老年人因贍養、扶養、婚姻、養老保障、醫療保障、救助賠償等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辦理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酌情減免其承擔的公證費。
第二十三條 對老年人或以老年人為主體(老年人為法定代表人且老年人占從業人數30%以上)興辦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為其辦理營業執照、登記證書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一事一議”等各類籌資。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負有優待義務的服務單位,應當在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位置明示對老年人的優待規定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認真履行本規定中的職責和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老年人應當享受的各種優待。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時,對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種補貼不得沖減。

第二十七條 老年人生活救助金使用情況,由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對不按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市、縣區老齡辦責令其改正並進行批評教育;對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優待老年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市老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3日。

以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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