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東海劃界問題上,中國歷來主張按照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以沖繩海槽劃分兩國專屬經濟區;而日方則堅持根據1982年公布的《聯合國海洋公約》,按中間線原則劃分。
中日圍繞東海油氣田開發問題已進行多次磋商,但在如何界定可能進行的共同開發的海域方面,雙方依然分歧嚴重。日方在磋商中要求以跨所謂“中間線”的廣闊海域為對象進行共同開發,而中方則堅持將共同開發限定在雙方有爭議海域。
爭議由來
根據“聖地亞哥宣言”的內容規定,由領土向外延伸200海里之內,屬於所有國家的排他性經濟區(經濟專屬海域),1960年之後的《國際海洋法條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也是如是規定。但中日之間的海域寬度並不足400海里,最寬處也只有360海里,所以無法完全兌現這一規定。
日方觀點
日本是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的與會國,但並未簽署《大陸架公約》。1974年10月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討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時,日本認為深度標準和自然延伸將會減少國際海域,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主張大陸架的最大寬度不應超過200海里,明確反對設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在討論海洋劃界問題時,日本加入了等距離“中間線”集團。
1983年7月,日本簽署《聯合國海洋公約》,並開始對其周邊海域進行外大陸架調查。1996年6月,日本國會通過《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規定,“日本的專屬經濟區是從其領海基線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點同領海基線的最近點的距離為200海里的線以內的區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領海)。如果專屬經濟區外部界線的任何部分超過了中間線(中間線是一條其每一點同日本領海基線的最近點和與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國家的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相等的線),中間線(或者是日本與其他國家協商同意的其他線)將代替那條線。”“日本的大陸架包括從日本的領海基線向外延伸到其每一點同領海基線的最近點的距離等於200海里的線以內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陸架的外部界線的任何一部分超過了中間線,中間線(或者日本與其他國家協商同意的其他線)將代替那條線。”表明了日本對大陸架的權利主張是基於200海里距離標準。
具體到中日東海劃界問題,日本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為參照而制定的,並不適用於地形複雜的東海及太平洋海域。具體到東海海域,日本認為,中日兩國屬於共同大陸架,沖繩海槽只是兩國自然延伸之間的一個偶然凹陷,不能中斷兩國大陸架的連續性。基於此,日本主張中日東海劃界應忽視沖繩海槽的法律效力,具體的劃界方法應按照等距離標準以“中間線”確定界線。
日方借200海里經濟專屬區的概念以及舊“大陸架條約”第6條的規定,認為兩國在劃定距離不足400海里的經濟專屬區分界線時,要以雙方等距離的中心線進行劃分,就便是日方所強調的“中間線”原則。
日方早在1982年開始,曾數次向中國方面提出了此原則,希望正式界定兩國的海洋經濟專屬區分界線。中方顯然一直不認同日方的說法,但當時因為鄧小平訪日的成功,兩國關係正在進入全面發展期,日方對華的大量無償援助和低息貸款正在源源不斷的進入中國,兩國的政治、經貿關係正處於後來被稱之為“日中蜜月期”的良好發展階段,為不使這種關係遭到阻礙和破壞,中方選擇了迴避的態度,在此問題上未給日方明確的答覆,就連釣魚島也採用了“擱置原則”,而日本政府的理解是“中方默認了中間線原則”,這就為日後兩國在東海劃界問題上產生的糾紛埋下了根源。
中方觀點
中方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第76條和77條,主張大陸架延伸理論,認為按中琉海溝(沖繩海溝)來為兩國專屬經濟區分界更符合國際法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2500米深度是切斷大陸架的標準,而中琉海溝深度達2940米,完全符合此規定。
中國主張應該按照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因為東海大陸架是中國大陸水下的自然延伸,因此中琉界溝才是中日專屬經濟區的分界線。
共同開發
2008年6月18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姜瑜表示:中日兩國就東海油氣田問題達成原則共識,除在東海選擇一個區塊進行共同開發外,日本企業還將依據中國法律參與合作開發春曉油氣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