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草擬我縣審計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縣以下各級審計組織的業務。(二)向縣政府、市審計局報告並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規定、巨觀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直各部門、縣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縣屬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境外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6、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7、縣直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損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縣長提交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七)組織審計縣直機關、縣屬事業單位和縣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的任期經濟責任。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