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寶區公務員局

(三)貫徹執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審核報名工作。 (四)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制度,承辦公務員績效考核管理相應工作。 (五)貫徹執行公務員交流制度,承辦全區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鍊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寶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荊辦文〔2010〕17號) 和《中共東寶區委 東寶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寶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東文〔2010〕13號)精神,設立東寶區公務員局(正科級),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行政機構。

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人事局公務員事務管理有關職責和政府獎勵具體工作職責劃入區公務員局。
(二)加強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含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下同)管理職責,建立“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公務員錄用、登記、考核、任免、獎懲、職位管理、交流、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管理意見和辦法,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
(二)貫徹執行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職位標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審核報名工作。
(四)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制度,承辦公務員績效考核管理相應工作。
(五)貫徹執行公務員交流制度,承辦全區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鍊工作。
(六)完善公務員培訓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及相關辦法,指導全區公務員培訓,承辦公務員對外交流與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區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七)貫徹執行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八)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辦理區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級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上報省市級表彰獎勵和以區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指導和協調全區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公務員懲戒規定。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公務員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組織擬訂有關公務員管理實施意見和辦法;指導全區公務員法實施工作,承擔區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審核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上報有關工作;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政務、業務工作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工作。
(二)職位管理與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調任轉任、職位聘任等制度;負責行政機關、政府系統參照管理單位內設機構非領導職務職數的設定和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區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全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畫,組織實施考試錄用審核報名工作;執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及能力建設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全區公務員能力建設與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區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區行政學校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執行公務員培訓機構、培訓教材和師資隊伍建設方面的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制度;組織實施國家、省級、市級、區級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表彰政策,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上報省市級表彰獎勵和以區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公務員懲戒規定。

人員編制

東寶區公務員局機關編制5名(行政編制2名,事業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其他事項

區公務員局職責中涉及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範圍分別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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