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蕭山區餐飲行業協會

杭州市蕭山區餐飲行業協會是由蕭山區餐飲業企業自願組織的行業性、民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協會成立於2008年7月,現有單位會員80多家,其中不少會員單位是區內餐飲業的骨幹企業和知名企業,在業內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杭州市蕭山區餐飲行業協會是由蕭山區餐飲業企業自願組織的行業性、民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杭州市蕭山區貿易局是本會的行業主管部門,杭州市蕭山區民政局是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協會成立於2008年7月,現有單位會員80多家,其中不少會員單位是區內餐飲業的骨幹企業和知名企業,在業內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本協會以服務為宗旨,為企業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推動全區餐飲業又好又快的發展。
協會辦公地點在杭州市蕭山區蕭然南路246號401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行業協會名稱為杭州市蕭山區餐飲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行業協會是一個餐飲界企業自願組織的行業性、民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行業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社會風尚,堅持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加強餐飲業間的聯絡,維護餐飲企業的利益,樹立餐飲企業的形象,為企業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推動餐飲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本行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蕭山區貿易局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杭州市蕭山區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如有重大活動在一周前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行業協會辦公地點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蕭然南路246號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法規紀律,協助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本行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指導、管理、監督、檢查,引導會員從事合法經營。
(二)代表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密切會員與政府部門的聯繫。
(三)向會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遵守職業道德,開展優質服務,維護消費者權益,提高企業信譽。
(四)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和諮詢服務,開展業務培訓,參與技術考評,幫助企業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五)進行行業調查,協助有關部門研究行業政策,參與行業規劃,指導行業發展,為政府提供決策依據。
(六)溝通政府與會員的聯繫,協助政府參與行業管理,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和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促進對內外橫向經濟聯繫,加強同業合作,共同提高。
(七)加強與各兄弟城市協會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合作交流。
(八)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和章程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行業協會會員為團體、個人會員。凡在本區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企業(含賓館、酒店、菜館、麵館、小吃店、餐廳、快餐廳、茶樓、咖啡廳等)和與餐飲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經濟團體、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本會網站、簡報上公布新會員名單;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監事一名,理事及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列席理事會議,負責監督本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行業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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