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單項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外地房地產開發企業來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在本市成立分支機構,並不受原有資 質等級的限制。?
第五條 市、縣(市)工商行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支機構(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五個工作日內,辦妥相關的登記手續。?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檔案到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按有關規定申請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
未經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應當以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
面向本市中低收入家庭銷售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經市、縣(市)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行政劃撥。經濟適用房實行定向、定價銷售,具體辦法由市、縣( 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行政劃撥前,市、縣(市)城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容積率、綠地率、建築間距、建 築高度等城市規劃設計條件提出書面意見,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 項目的開發期限、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基礎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及拆遷 補償安置要求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行政劃撥的依 據。?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行政劃撥的有關要 求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實 施加強監督檢查,並可根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模及性質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配套基礎設 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契約。契約應明確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內容、分期交付期限及 其他有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契約規定的建設內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礎設施和公 共設施建設。?
居住建築規模在組團級以上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經市、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分期實施。?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 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有關部門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範,進行綜合驗收 。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綜合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需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到市、縣(市)建 設、規劃、土地、房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時,與開發項目有關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契約到市、縣(市) 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原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中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 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自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除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多層建築已完成主體結構三分之一以上;?
(二)高層建築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體工程。?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 登記時,除應當提交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檔案外,還應當提交標準地名批准檔案、拆遷戶 安置情況說明和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的證明檔案 。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查驗有關檔案後,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標明準予預售的商品房坐落位置(含幢號)、建築面積和使用性質。?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向境外銷售商品房時,應向市、縣(市)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報上級有 關部門審批。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境外銷售商品房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銷售申請報告;?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檔案。?
第十七條 購房人要求購買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購房人出示商品 房預售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證明檔案。?
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分期建設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購房人承諾分期建設的內 容及交付使用的期限。?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 購房人認為可以採用格式契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供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印製的商 品房購銷契約文本,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提供自行擬制的商品房購銷契約文本;購房人認為 需要採用非格式契約的,可以採用非格式契約。?
第十九條 商品房預售契約應當明確預售商品房的用地依據、坐落位置(含幢 號)、層次、房號、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價格與價款、付款方 式、交付使用的期限、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物業管理、保修責任、爭議的解決方 式以及購房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