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暫行規定

(三)聽證參加人提出意見、證據和理由; (四)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姓名; (五)聽證參加人發表的意見和理由;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暫行規定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1〕28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暫行規定

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暫行規定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行為,完善聽證程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杭政〔2011〕40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適用本規定。
二、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令第590號的,市或區、縣(市)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聽證代表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以下簡稱聽證會)。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聽證參加人陳述、質證和申辯的權利,並充分聽取其意見。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進行。
四、市或區、縣(市)政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之日的10個工作日前,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及市或區、縣(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聽證事由、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等事項,並書面通知被徵收人(聽證代表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
五、聽證會設主持人1人,聽證員1至2人,記錄員1人。
市或區、縣(市)政府應當指定由審查徵收補償方案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
六、聽證參加人包括擬定和審查徵收補償方案的工作人員、被徵收人(聽證代表人)和公眾代表。
被徵收人應在聽證會舉行之日的5個工作日前,攜帶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等有效憑證報名參加聽證。聽證代表人由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徵收人擔任。聽證代表人不得超過5名(含)。報名參加聽證的被徵收人超過5名時,應當推舉聽證代表人。不能推舉聽證代表人的,由市或區、縣(市)政府在報名人員中指定。聽證代表人的推舉採取由報名參加聽證的被徵收人投票,按得票高低確定的方式。如票數相等,不能選定聽證代表人時,應當對票數相等的被徵收人再次投票,並以得票多者當選;再次投票後票數仍相等、不能選定聽證代表人的,由市或區、縣(市)政府在票數相等的被徵收人中指定。
公眾代表應不少於3名。市或區、縣(市)政府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區幹部等代表作為公眾代表參加聽證。
七、聽證參加人認為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可以在聽證會舉行之日的1個工作日前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相關人員迴避,並說明理由。
主持人的迴避,由市或區、縣(市)政府決定;聽證員和記錄員的迴避,由主持人決定。
八、聽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員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
(二)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聽證紀律、聽證組成人員,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三)聽證參加人提出意見、證據和理由;
(四)聽證參加人作最後陳述;
(五)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九、聽證應製作聽證筆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事由;
(二)聽證時間、地點;
(三)聽證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委託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姓名;
(五)聽證參加人發表的意見和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聽證筆錄應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員在聽證筆錄上載明情況。
十、如遇特殊情況,市或區、縣(市)政府可以調整聽證時間、地點或中止聽證,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及市或區、縣(市)政府入口網站上予以通告。
十一、被徵收人不報名參加聽證、被徵收人(聽證代表)或公眾代表無故缺席或者在聽證過程中擅自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十二、聽證參加人應當遵守聽證紀律,圍繞聽證內容陳述意見,不得發表與聽證內容無關的意見或進行人身攻擊、散布不當言論,擾亂聽證秩序。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或做出擾亂聽證秩序的行為。未經主持人同意,不得攝像、錄音或使用網路傳輸設備。
主持人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可以予以警告或採取制止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其退出聽證場所。
十三、本規定由市住保房管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