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工程的工效,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市區範圍內一切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杭州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發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廣和套用;
(二)編制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傳教育、職工培訓、信息交流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套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應與使用
第四條 凡在杭州市市區範圍內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磚混結構建築工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以及上部結構中一次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項工程;
(二)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建築工程以及一次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構築物、道路、橋樑等建設工程。
第五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並報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因道 路交通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六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不得在施工現場設定混凝土攪拌機。
第七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畫、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均應考慮使用商品混凝土。屬應當招標的工程,還須在招標檔案上予以明確。
第八條 商品混凝土的價格,應執行本市現行的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生產企業可根據設計要求、市場材料價格變動情況在合理的範圍內浮動。
第九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與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簽訂供需契約,註明供應數量、設計標號、起訖日期和其他技術參數、貸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十條 對於緊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服從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嚴格履行供貨契約,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二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並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定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加強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採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商 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使用的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公安、交通部門應視同特種車輛予以管理。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定,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六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核准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用於生產商品混凝土的水泥,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商品混凝土,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符合使用單位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技術要求,並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的試驗報告單。
第十九條 商品混凝土必須以現場製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具體評定依據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質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篩?萸榻誶嶂?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並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生產、銷售商混凝土的,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的,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實際自行攪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對建設單位處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罰款,但每次罰款最高不得超過50000元。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釋,套用中的具體業務問題由杭州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