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勞務派遣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務派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及《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勞務員工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道路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職業健康等方面從事勞務派遣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勞務派遣單位是指與勞務員工簽訂勞動契約,形成勞動關係,並將勞務員工派往勞務用工單位的單位。
本規定所稱的勞務用工單位是指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定,實際使用勞務員工的單位。
本規定所稱的勞務員工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定派往勞務用工單位的員工。
第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務用工單位都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勞務員工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勞務用工單位應對事故承擔主要管理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對事故承擔補充管理責任。
第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設立,不得非法或超越資質範圍承接任何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向勞務用工單位派遣的勞務員工,必須符合用工單位對其身體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崗位要求,不得弄虛作假。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應充分保障勞務員工的勞動安全權利,載明崗位性質、職業健康危害及勞動安全保障等事項,並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鼓勵為其繳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七條 勞務用工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為勞務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勞務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定期組織體檢,並建立健全本單位勞務員工的安全管理檔案。不得強迫勞務員工從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工作。
第八條 勞務員工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遵守用工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主動接受教育培訓、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如實報告,積極參與事故搶險和救援。
第九條 勞務員工原則上只從事一般性的工作,不得從事特種作業。如需從事特種作業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十條 勞務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員工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告知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督促其掌握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使用、維護、保管和緊急狀態下的自救互救知識。
勞務員工上崗或轉崗前集中安全生產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勞務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勞務用工單位對勞務員工在本單位生產經營區域內和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負有報告、救援等方面的職責和義務,並應主動接受、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和完善勞務派遣方面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務用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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