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20日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會議由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原則上每兩周舉行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
三、舉行主任會議時,可視需要吸收常務委員會委員、各辦事機構人員、代表和“一府兩院”有關人員列席。
四、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是:
1、討論安排常委會機關每個時期的工作;
2、決定召開區人大常委會,確定會議的時間,提出會議建議議程,安排會前準備工作,討論提請會議審議、決定的報告和有關報告的決定、決議(草案),議定列席人員名單;
3、決定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報告等,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成員三人以上聯名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4、受理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書面提出的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
5、討論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6、討論“一府兩院”提出的人事任免事項,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討論提出常委會辦事機構的設立和人事任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7、決定組織常務委員會委員或代表進行調查或視察的內容、單位、方法和參加人員名單;
8、聽取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
9、學習有關法律、法令、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檔案精神,並研究貫徹意見;
10、根據黨和國家每個時期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11、討論檢查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委會的決定、決議貫徹執行情況和代表議案和意見、建議及重要來信來訪案件的辦理情況;
12、討論提出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檢查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的執行情況;
13、聽取和審查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匯報,協調和安排辦事機構的工作;
14、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依法必須立即逮捕,來不及召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可由主任會議批准,然後報常委會會議追認;
15、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其它事項。
五、主任會議堅持集體領導,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六、舉行主任會議時,由辦公室作好記錄,會後應及時整理,立卷歸檔。
七、主任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或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承辦或催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