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一日游”管理辦法

"第四條杭州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2001年1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市政府令第175號已作部分修改)
第一條 為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組織旅遊團隊或旅遊散客,從住地或某一固定地點出發,在本市的旅遊景區(點)按規定旅遊線路進行觀光遊覽,提供導遊及其他配套服務,並於當日返回原出發地的旅遊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含所轄縣(市)〕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條 杭州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並直接負責杭州市區內和杭州市區跨縣(市)的"一日游"管理。
各縣(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一日游"管理。
第五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一日游"市場實行巨觀調控和管理,並會同有關旅遊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一日游"旅遊業發展規劃。
第六條 "一日游"旅遊線路,包括起始點、遊覽景點及活動時間等,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旅遊業發展規劃確定,予以公布,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多家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選擇線路經營者。
第七條 從事"一日游"的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有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證件的駕駛人員和導遊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的旅遊交通工具;
(四)有固定的旅遊交通工具停放地。
第八條 經營單位需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發給"一日游"經營資格證和相應標誌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旅遊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收到經營單位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畢上述事宜。
第九條 已取得"一日游"經營資格證的經營單位,需要停止"一日游"經營活動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旅遊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旅遊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相應的牌證。需要改變經營線路的,應重新辦理相應的審核手續。
第十條 "一日游"線路的公園、景點門票價格、交通費用,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其他經營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單位按照服務內容、服務條件和檔次及市場需求情況,在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自行確定,並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一條 "一日游"景點門票實行聯票制。"一日游"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一日游"景點聯票票面的價格向遊客收取景點費用,並將聯票和旅遊車票交給遊客,作為遊客參加"一日游"的憑證。
第十二條 "一日游"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一日游"機動車輛的設備設施完好,營運證件有效齊全,車況、服務設施、車容及其他技術要求符合《旅遊汽車服務質量》國家標準和其他有關標準;車廂上明顯位置標有經營單位名稱及投訴電話,車廂內張貼(懸掛)"一日游"車輛標誌牌、遊覽線路圖、景點門票及全程服務價格表、遊客須知和旅遊監督投訴電話。
第十三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服務活動的導遊人員和駕駛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導遊證和駕駛證,並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一日游"專項培訓合格,取得"一日游"服務資格證後,方可正式上崗。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單位需臨時聘用駕駛人員、導遊人員的,必須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臨時服務資格證。
第十四條 "一日游"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經營,保證服務質量和遊客的人身財產安全,並為遊客購買旅遊意外保險。
"一日游"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質量內部檢查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做到熱情待客,服務規範。
第十五條 "一日游"經營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按照《"一日游"服務規範》為遊客提供旅遊服務。
第十六條 "一日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地點候客,不得強行拉客,不得擅自改變已確定的旅遊線路、遊覽景點和活動時間;
(二)按照旅遊線路確定的景點遊覽,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旅遊景點;
(三)按照明碼標示的標準或"一日游"旅遊協定規定的價格收費,不得加價、提價或強行代客購買景區、景點門票,不得收取或變相索取小費及回扣;
(四)不得違背旅遊者意願強迫參觀、購物、就餐或其他消費;
(五)導遊人員、駕駛人員必須取得"一日游"服務資格證,導遊人員導遊時佩戴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一日游"導遊胸卡;
(六)導遊人員應按照景點導遊範本進行導遊解說,不得胡編亂造,矇騙遊客,損害杭州旅遊形象;
(七)駕駛人員要確保行車安全,熟悉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程式,妥善處理意外事故;
(八)建立和認真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九)途中發現漏載、丟失遊客,必須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十)認真履行"一日游"旅遊協定及其他承諾,因經營者責任造成遊客利益受損、延誤遊客行程的,應按協定規定或承諾給予補償;
(十一)自覺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認真處理旅遊者的投訴;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所作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旅遊者參加"一日游",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依法向侵權者要求賠償,或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一日游"經營單位旅遊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加強對"一日游"沿線就餐、購物等服務網點的管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服務單位進行示範經營,並及時受理和認真處理旅遊者對旅遊服務質量的投訴,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一日游"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一日游"經營單位的機動車輛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導遊人員、駕駛人員未取得"一日游"服務資格證或臨時服務資格證擅自從事"一日游"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之一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經營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駕駛人員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取消該單位的"一日游"經營資格,收回有關牌證,對導遊人員、駕駛人員可取消相應的服務資格。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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