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全區投資者的投訴,按照省、市、區關於最佳化投資環境和損害經濟發展的有關規定進行轉辦、督辦和直接查辦破壞經濟發展環境的違法違紀事件。
二、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本區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服務質量、工作作風等行政效能情況的投訴。
三、調查處理本區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四、按照有關規定,對調查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按照程式報監察局作出處理決定。
五、承辦市最佳化辦、區委、區政府領導交辦的有關投訴件。
投訴須知
一、投訴人進行投訴,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干擾和影響機關工作秩序,不得誣告。
二、投訴人進行投訴,可以通過來訪、電話、電子郵件或者書面等形式進行。
三、投訴人進行投訴,應當說明被投訴機關或者人員、投訴事項、理由、通訊地址等內容,一般應署真實姓名。
四、凡屬區行政投訴受理中心應當受理的範圍,區行政投訴受理中心在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處理,需要轉辦的,在3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署真實姓名進行投訴的,辦結後,區行政投訴受理中心將辦理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