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吏寬囚

犯人就按屬吏事先傳授的秘法,“分辨不C”。 一生“惡吏苛刻”的包拯果然上當,認為這個屬吏“市權”(即賣弄權勢),怎不怒火中燒?下令“掉(即揪)吏於庭,杖之七十”。 可見“天性峭嚴”的包拯,還是難防“小人為奸”。

沈括的《夢溪筆談》記載:包拯在擔任開封府尹時,有一編民(即今有設戶籍者)犯法,依律當杖脊(受杖刑,以木棍打脊背)。一位長期當差的屬吏,摸透包公脾性,在收受賄賂後,就胸有成竹的對犯人說:“今見府尹,必付我責狀(即撰寫判決書),你只要大聲呼號自辯,我自然和你同分此罪,你挨打,我也挨打,至少減半。”
結果事情的發展,一如屬吏的預測。包拯在審完犯人後,便付吏責狀。犯人就按屬吏事先傳授的秘法,“分辨不C”。唱雙簧的屬吏,乃大聲喝斥,說:“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以此激怒包拯。
一生“惡吏苛刻”的包拯果然上當,認為這個屬吏“市權”(即賣弄權勢),怎不怒火中燒?下令“掉(即揪)吏於庭,杖之七十”。而且“特寬囚罪,止從杖坐”(即特別寬宥罪犯,只判懲治從犯的杖刑,少打了不少板子),目的在“以抑吏勢”。不料屬吏這齣自導自演的苦肉計,竟使罪犯免受應得的懲罰,同時也賺進了銀兩,荷包滿滿。可見“天性峭嚴”的包拯,還是難防“小人為奸”。即使他本人“關節不到”,無奈“上面有政策,下面有對策”,一樣無法明鏡高懸,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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