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凡是動用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政資源(如行政權力、行政組織、行政行為以及象徵行政組織的印鑑等)、經濟資源(如資源、資產、資金等)、信息資源(如經濟信息)等所建立起來的經濟業務關係(包括事實收入、事實支出、代收代付、應收應付、借款還款、臨時押金以及經濟分配等)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經濟業務,都必須進村賬管理。否則,就稱為“小金庫”。認定
認定是否屬於村級“小金庫”,關鍵看資金或資產是否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這裡的賬簿必須是本單位的法定會計賬簿,對於納入關聯企業或者下屬單位的會計賬簿。或者不納入本單位法定的會計總賬、明細賬、日記賬等的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都屬於“小金庫”。表現形式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諮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髮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主要來源
(1)截留收費、罰沒款收入。(2)截留銷售產品等主營業務收入。
(3)截留維修、運輸和技術服務等勞務、服務收入。
(4)沒收財物變價收入。
(5)出租店面、房屋、場地和車輛等的租金收入。
(6)出售報廢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包裝物、殘次品、邊角廢料和舊報紙、雜誌等非主營物品收入。
(7)單位創辦經濟實體的創收收入。
(8)對外投資收益。
(9)虛報冒領款。用假髮票、收據報銷支取的款項;以領代報、以借代報支取的款項;採取虛報人頭,冒領的工資、獎金等款項。
(10)公務和業務關係中的“手續費”、經濟往來中的“回扣”收入。
(11)贊助、集資、攤派款和接受捐贈收入。
(12)上交、下撥款項。對應上交、下撥的款項一方面做賬付出,另一方面又不上交、下撥而轉入“小金庫”中,或採取假借上交、下撥的手段將資金轉入“小金庫”中。
(13)向下屬單位所收取的款項和下屬單位以種種名義所送的款項。
(14)違約金、逾期押金收入。
(15)將單位的資金以某種名義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特別是聯營單位或下屬單位,然後再從對方收回或存於對方作“小金庫”資金。
(16)公款私存的利息收入。
主要去向
(1)濫發錢物。以關心幹部職工生活,為幹部職工謀福利為藉口,以補貼、獎金或實物的方式濫發亂獎給幹部職工,一般人人有份,差別不大,多發生在節日、年終或舉辦某種活動之時。(2)吃喝玩樂。少數單位領導大吃大喝,或到處遊山玩水,或經常出入歌廳舞廳等娛樂場所,而這些開支不便公開在財務賬上報銷,於是就從“小金庫”中支出。
(3)送禮。有些單位領導為了拉關係,或為了得到上級領導的提拔重用,或尋求保護傘,經常到處送禮或替上級領導付這樣那樣的賬,而這些支出受到財經法規的制約,於是就從“小金庫”中支出。
(4)購置特殊物品。如為領導購置手提電腦、手機等。
(5)私分。少數人非法從“小金庫”中領取款項,私分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6)私吞。個別單位負責人或掌管“小金庫”的人乘“小金庫”缺乏必要的財務監督機制之機,用假髮票或白條報銷等手段私吞“小金庫”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