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依據
2013年8月2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2013年修訂)於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辦法》修訂,順應了村民“自己的事自己辦、自己的家園自己建”的願望,規定“村民小組的村民可以自願成立村民理事會,其成員由村民推選產生。 ”對於村民理事會的主要職責,《辦法》規定:“村民理事會配合、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支持、指導村民理事會組織村民開展精神文明建設、興辦公益事業。 ”
“這是在全國範圍內第一次將村民理事會寫入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 ”安徽省民政廳副廳長孫邦平介紹,村民理事會是我省望江、全椒、金寨、南陵等地農村基層民眾的又一創舉,主要由村民小組的老黨員、老村乾、老模範牽頭成立,組織本小組村民參與新農村建設和本村公益事業。 2012年6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農村公共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凡村集體所有所管、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民使用受益的公共設施建設,實行村民自建。”並要求村民民主選舉理事會,負責組織項目實施。
基礎條件
村民理事會試點實施方案明確,是在保持現有村民委員會設定格局的前提下,對處於獨立居民點且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若干村民小組或自然村,按照自治半徑相對合理、公共利益聯繫緊密的原則,根據民眾意願建立村民理事會,代表村民對本集體組織範圍內的公共事務開展議事協商。 理事會成員可採取村民代表推薦、戶代表選舉方式,也可採取直接推選方式。理事會成員組成由各村結合實際確定,一般應包括黨員代表、村民代表、婦女代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代表、“鄉賢”代表等。提倡村民小組長與村民理事會理事長互相兼職。
村民理事會在村黨組織領導和村委會指導下開展活動,具體內容包括開展協商議事、調解矛盾糾紛、倡導文明新風等。鼓勵和支持試點地區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載體,充分發揮村級一事一議民主決策機制的作用,利用好各項到村的涉農支持補助資金項目,開展公益事業、經濟發展等活動。對涉及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的財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設項目,積極探索建立並推行民選、民建、民營和政府支持、政府指導、政府服務相結合的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新機制。
規模過大的村委會,有望在試點中得到調整。實施方案明確,在村委會管轄半徑過大、居住點分散的地方,特別是一些山區和丘陵地區,根據民眾意願,在確有必要、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按便於自治、充分協商的原則,統籌考慮集體產權歸屬和利益聯結狀況,依法依規合理調整原村委會規模。始終堅持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不動搖,加強村黨組織對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全部工作的領導。黨員人數較多、下設黨組織較多的村黨支部,可改建為黨總支或黨委。符合條件的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可建立黨小組或黨支部;不符合條件的,可兩個及以上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建立聯合黨小組或黨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