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全文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數量,按照便於民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係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託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經費確有困難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由財政給予補貼,補貼的標準和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罷免、辭職等具體事宜,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工作。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並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
(二)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三)建立健全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縣級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的培訓。
第三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二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第十三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人數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或者分片同時召開。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四)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六)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行使前款第三、四、六項規定的職權。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事項、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辦理。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可以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書面表決形式進行,也可以在村民會議通過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確。
第十七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條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三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由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撤換。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提前三至五日將討論事項通知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村民代表應當徵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如實反映。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二十條 村民小組應當接受村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落實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的決定。
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撤換。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屬於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應當在三日內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並及時公布實施情況。村民委員會不得擅自處分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民眾路線,發揚民主,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應當及時公布的事項外,還應當公布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民主評議、考核和審計結果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設立規範的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電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公布前款規定的事項,並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接受村民的查詢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加強基層社會管理、發展村民自治的需要,按照農村社區建設要求,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推進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支持開展生產服務、保障服務、養老服務、衛生服務、平安服務和文化服務,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義務服務進入農村社區。
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民參與農村社區公共事務管理,支持農村社區社會組織建設,開展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可以向村民籌集資金和勞務興辦村內集體公益事業。籌資酬勞事項應當一事一議,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所籌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 村民小組的村民可以自願成立村民理事會,其成員由村民推選產生。
村民理事會配合、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支持、指導村民理事會組織村民開展精神文明建設、興辦公益事業。
第二十六條 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級事務管理實施監督,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當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村務監督委員會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七條村務監督委員會主要監督下列事項:
(一)村級事務民主決策情況;
(二)村民委員會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情況;
(三)村務公開情況;
(四)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情況;
(五)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職和廉潔奉公情況;
(六)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見和建議,並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辦理;
(七)涉及村務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不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對前款所列事項監督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反映;經查證屬實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職務終止;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聘用人員,應予解聘。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音像、實物、電子文檔等各種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除依法應當保密的檔案外,村民有權向村民委員會或者村務監督委員會申請查詢。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及時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登記參加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名單公布十日前公布。因辭職、罷免、職務終止等原因任期未滿離任的,審計結果在離任後一個月內公布。村民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通過村務監督委員會要求審計單位作出解釋說明,也可以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委託專業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村民認為村民委員會未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與憲法、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相牴觸的,或者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的;
(二)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村民委員會就作出決定或者處理的;
(三)村民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或者不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
(四)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經查證有違法行為,侵害村集體及村民合法權益的,依法進行處理:
(一)侵占、截留、挪用、騙取、私分本村資金和村集體資產、資源或者政府撥付和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索取財物的;
(三)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
(四)其他侵害村集體及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事項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履行本辦法所規定的應當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適應上位法修改和形勢發展的需要。目前全省共有15551個村民委員會。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現行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是1999年制定、2001年修訂的,有些規定既與上位法不一致,也與新形勢下村民自治的現實需要不相適應。2012年9月10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關於全面推進美好鄉村建設的決定》(皖發〔2012〕18號),作出建設美好鄉村的重大決策。為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的實施,不斷提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水平,亦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修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二是規範和指導第九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需要。我省第九屆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即將於2014年開展,迫切需要進一步規範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民主議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等。年初,省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列入2013年立法計畫,並作為今年省政府提請審議的第一個項目。
目前,陝西、內蒙古、河北、西藏、浙江、廣東等省、自治區已經修訂了有關村民委員會組織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二、修訂的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計畫,省民政廳起草並向省政府報送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省法制辦承辦後,書面徵求了各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的意見,通過省法制辦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並會同省民政廳先後赴池州市、南陵縣、五河縣開展調研,充分聽取了市、縣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鄉(鎮)政府、村兩委、村民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按照立法程式,省法制辦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立法協調會和立法預審會。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借鑑福建、浙江、廣東等省立法經驗,在充分研究、吸收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2013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該《修訂草案》。
在修訂過程中,我們注意把握三點:一是按照十八大關於完善基層民主制度的要求,不斷提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水平,紮實推進美好安徽建設;二是領會上位法立法要義,找準立法方向;三是立足安徽省情,使《修訂草案》體現我省特色。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體例,分為“總則”、“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以及“附則”五章共三十條。
(一)刪除的條文。與修訂前相比,《修訂草案》刪除了原條文內容八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如:第九條關於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程式的規定,已經在《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中作出規定,不再作重複性規定。又如: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七項,隨著農業稅、農業特產稅於2006年取消,該項事務不復存在;第十二條第十項計畫生育指標的安排事項,按現行政策已不需要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再如:第十五條關於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規定,第十九條關於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政策的規定,第二十二條關於各級人大保證法律法規實施的規定,已經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作出規定,不再作重複性規定。還如:第二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涉及黨委、人大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由於地方立法不宜涉及黨委部門事務,僅僅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又不夠全面,因此,刪除了第二十一條。
(二)新增的條文。《修訂草案》新增條文八條,即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在新增的條文中,有些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予以細化的,如: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些是相關檔案規定,被實踐證明可行,有必要上升為法規予以確定的,如:第二十二條;有些是借鑑外省立法經驗,符合我省實際的,如: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有些是在村民自治中自發形成,對推進基層民主有益,需要通過制度確認予以鼓勵和推廣的,如:第二十三條。具體如下:
1.新增推動農村社區建設的規定。推動農村社區建設,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我省於2009年、2013年先後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開展農村社區建設工作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9〕2號)和《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社區建設的意見》(廳〔2013〕6號)兩個檔案,推動了我省農村社區建設並積累了很好的經驗。為充分發揮農村社區在美好鄉村建設中的基礎作用,有必要通過法規對推動農村社區建設予以確定。在借鑑浙江等省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作出了關於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增強社區服務功能,建立健全農村社區居民自治機制的規定。
2.新增支持成立村民理事會的規定。村民理事會2002年發源於我省望江縣。村民自發組織成立村民理事會,積極籌資籌勞開展村莊規劃建設等事務,有效地彌補了村民委員會工作的不足,解決了行政村“村大人少辦事難”的問題。成立村民理事會,是農民自發進行的自我管理創新,是我國基層民主實踐的結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歷史必然性,更有其重大的現實意義。對此,《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創造性地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根據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支持村民小組成立村民理事會。村民理事會協助村民委員會做好一定區域內的公益事業。
3.新增進一步細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相關規定。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近年來我省各地在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方面的成功經驗,《修訂草案》從以下四個方面進一步細化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
一是細化了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規定。《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並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任期、職責,成員的產生、資格、相關權利等作出具體規定。
二是細化了民主評議的規定。《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終止成員職務或者對聘用人員予以解聘。
三是細化了村務檔案管理的規定。《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檔案,並對歸檔的範圍、檔案的規範與利用作出具體規定。
四是細化了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審計的規定。《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詳細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審計的事項、審計主體、審計程式、審計結果的公布及村民對審計結果異議的處理等。
4.參照《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表述,《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新增了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履行本辦法所規定的應當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的規定。
(三)修改的條文。《修訂草案》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內容和體例對原條文進行修改。在修改過程中,我們借鑑外省的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予以細化。需要說明的內容有:
1.《修訂草案》第六條借鑑福建省的做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使之在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
2.《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職責。我們考慮到將村民委員會職責分開表述,不便於村民了解。因此,在《修訂草案》中,我們借鑑廣東省、浙江省的做法,將村民委員會的職責在第十條採用一條分項方式表述,並進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員會推動農村社區建設,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整頓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環境,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等職責。
3.進一步充實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修訂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評議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莊規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村民關心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4.進一步細化了村民代表會議的組成和議事程式。《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了村民代表會議的設立、組成、召集時間、召集程式及決定通過的條件等。
5.進一步規範了村民小組會議制度。《修訂草案》第十八條規定了村民小組會議的召開、參加人員資格、村民小組組長任期、會議決定的事項及公布程式等。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已經2013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為做好修訂草案的審查工作,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前介入有關起草論證工作。5月10日,聽取了省民政廳和省政府法制辦關於修訂草案起草工作情況的匯報。5月14日,會同省民政廳赴基層進行了調研。5月16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於1999年1月27日通過,並於2001年12月27日修正。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更好地貫徹修訂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範和指導將於2014年開展的我省第九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對安徽省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與上位法基本保持一致,內容體現了安徽實際。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將修訂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為使修訂草案更加完善,切實保障村民實行自治,提出三點修改意見。
1.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修訂草案沒有設定法律責任一章,體例不完整,也不利於該法規的實施。建議結合我省實際,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細化。
2.增加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補貼問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第三款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補貼作出了相關規定。建議修訂草案根據這一規定,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補貼問題作出原則規定。
3.關於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的確定。修訂草案第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而2011年6月24日修正的《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具體人數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村實際確定”。建議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修改,避免地方性法規之間的不一致。
以上報告連同修訂草案,請予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