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順琪

李順琪

李順琪,男,漢族,1968年5月出生,安徽安慶人。研究生學歷,1989年10月參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委書記。 2016年12月20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4月20日,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17年12月21日,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2018年9月30日,以受賄罪判處李順琪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9年10月—1995年1月 任安慶市政府住宅統建辦公室(中房安慶公司)辦事員、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經理助理;

1995年1月—1998年12月 任安慶市建委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

1998年12月—2002年4月 任安慶市建委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副縣級);

2002年4月—2003年9月 任安慶市建委副主任、黨委委員;

2003年9月—2006年12月 任共青團安慶市委書記、黨組書記,市青聯主席;

2006年12月—2007年8月 任樅陽縣委副書記(正縣級);

2007年8月—2008年1月 任宜秀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代理區長、黨組書記,安慶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

2008年1月—2012年9月,任宜秀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黨組書記,安慶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

2012年9月 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區委書記;

2004年2月—2008年2月 任安慶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市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

2016年6月 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委書記;

2005年 任安徽省青聯委員;

2006年10月 任第九屆安慶市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2月19日,從安徽政界多位相關人士處獲悉,安慶市宜秀區區委書記李順琪2016年12月18日下午被安徽省有關部門帶走。

2016年12月20日,據安徽紀檢監察網站, 安慶市宜秀區區委書記李順琪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7年4月20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對安慶市宜秀區原區委書記李順琪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順琪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旅遊、違規領取津補貼;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購物卡;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收受或索取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

李順琪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順琪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按程式終止其省黨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開庭審理

2017年12月21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檢察院就安慶市宜秀區原區委書記李順琪(正處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12月21日,該案在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至2016年,李順琪在擔任安慶市宜秀區區長、區委書記、大橋管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土地規劃、用地指標、簽訂政府契約、催要工程款以及土地出讓金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109.8萬元、美元8萬元、4.4萬元購物卡、價值49.18萬元的物品、價值174.377萬元的房產一套及銀行卡消費20.4586萬元;向他人索取現金3萬元、美元60萬元。此外,李順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6007萬元。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宣判

2018年9月30日下午,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慶市宜秀區原區委書記李順琪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李順琪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李順琪在擔任安慶市宜秀區區長、區委書記、大橋管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安慶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等人人民幣109.8萬元、美元8萬元、4.4萬元購物卡及銀行卡消費20.4586萬元、價值49.18萬元的物品以及價值174.3770萬元的房產一套。向他人索取現金3萬元、美元60萬元,並為他們謀取利益。案發後,李順琪及家人退繳全部贓款贓物。

淮南中院經審理認為,李順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給予的款物,且向他人索取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李順琪索賄3萬元現金、美元60萬元,依法應從重處罰。李順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並全部退贓,可對其從輕處罰。在辦案機關掌握李順琪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應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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