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蓮[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古塘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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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錦蓮,男,1950年生,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人。1998年,李錦蓮被控投放加有老鼠藥的奶糖,導致同村兩名孩童死亡,經過一審、終審之後,李錦蓮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高院再審,但再審結果維持原判。李錦蓮及家人和代理人持續申訴,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錦蓮的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第二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審。2018年5月18日,李錦蓮“毒糖殺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審開庭。6月1日下午3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宣判:認定李錦蓮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判決李錦蓮無罪。2018年7月18日,李錦蓮向江西高院遞交了4140萬元國家賠償申請。8月6日,江西省高院就李錦蓮再審無罪國家賠償一案聽取意見。9月18日,李錦蓮獲得293萬餘元國家賠償。10月,李錦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複議申請,包含要求15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最高院收下申請材料並出具相關回執。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李錦蓮的國家賠償複議申請。

基本信息

案件背景

這毒糖是誰扔在這裡的?! 這毒糖是誰扔在這裡的?!

李錦蓮與肖冬香同為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古塘組村民,兩家的房屋相隔只有兩三百米。法院審理認定:

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李錦蓮便背著妻子與肖冬香保持兩性關係,兩人的姦情被肖冬香的小叔發現,於是,1998年3月,肖冬香提出斷絕兩性關係。讓李錦蓮非常不滿。當年9月26日,李錦蓮發現家中的豬和狗先後被人毒死,他懷疑是肖冬香的家人所為。

人物事件

批准逮捕

李錦蓮[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古塘組村民] 李錦蓮[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古塘組村民]

1998年10月9日下午約6點多鐘,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發生兩個男童中毒死亡事件:時年11歲的小林與10歲的弟弟小紅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撿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後不久中毒死亡。警方從現場發現三張“桂花奶糖”包裝紙。經鑑定,糖紙上被檢出“毒鼠強”成分,小林、小紅是“毒鼠強”中毒死亡。10月10日,該村48歲的村民李錦蓮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帶走。

1998年12月22日,李錦蓮被批准逮捕,1999年5月20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殺人罪將李錦蓮公訴至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

1999年7月6日,吉安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李錦蓮投毒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錦蓮喊冤,稱自己沒有作案時間,提起抗訴,要求改判。

江西省高院審理認為,李錦蓮投毒殺死二被害人完全是有計畫、有預謀的。“李錦蓮明知案發當天學校放假,肖冬香的兩名小孩在家,便在離家前就做好作案準備,拌好毒糖,並藏於身上。回家時將毒糖投放在去肖冬香家的必經之路上,致其兩個兒子撿後誤食身亡。”“……證據證明李錦蓮有作案時間,李錦蓮的抗訴理由不成立。”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李錦蓮的抗訴,維持原判。

2003年6月,最高檢將李錦蓮申訴一案轉交江西省檢察院辦理,該院前後複查一年多,決定不予抗訴。

2011年案件再審時,檢察官當庭指出:能夠證明李錦蓮作案的直接證據,只有李本人的供述,“特別是對於李製作並投放毒糖的具體行為,除了李的有罪供述之外,沒有其他證據來證實”。在江西高院再審維持原判之後,李錦蓮繼續向最高法院進行申訴。

2017年7月9日,最高法院第二次對該案做出再審決定,再一次指令江西高院對該案進行審理。

二次再審

2018年5月18日,江西李錦蓮“毒糖殺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審開庭。近3個半小時的庭審過程中,檢方與辯護律師就證據問題展開交鋒,庭審結束前,雙方均向法庭提出,原審判決的客觀證據不足以證明李錦蓮殺人,建議法院改判李錦蓮無罪。

宣判無罪

2018年6月1日下午3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宣判:認定李錦蓮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判決李錦蓮無罪。

翻供

李錦蓮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就案件事實共進行了11次有罪供述。但在檢察院批捕後,他又全盤翻供,自稱之前供述的犯罪事實是刑訊逼供的結果。

庭審時,遂川縣公安局主辦此案的偵查人員康唐生到庭作證,他表示在審訊過程中並沒有刑訊逼供行為,李錦蓮供述的犯罪事實與公安機關查獲的證據一致。

康唐生還在庭上提到了一個細節:李錦蓮家的紅色塑膠袋口的打結方法與現場獲取的紅色塑膠袋的打結方法一致。

服刑減刑

李錦蓮自1999年服刑以來共6次獲得減刑。2017年6月,江西省南昌中院再次對李錦蓮減刑6個月,刑期至2020年2月6日。彼時,生於1950年的李錦蓮即將年滿70周歲。

賠償追責

2018年7月18日,被改判無罪釋放47天之後,李錦蓮國家賠償請求包括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902694.6元、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以及申訴支出50萬元,合計41402694.6元。

向江西高院提交了賠償申請書之後,李錦蓮和律師一行又向江西省監察委提交了對辦理該案的11位遂川縣公安局民警的控告,要求對辦案人員在涉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此外,李錦蓮還在賠償申請中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江西高院在媒體上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以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

江西高院認為,“李錦蓮因再審改判無罪,於2018年7月18日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江西高院經審查認為,李錦蓮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於7月20日決定受理,並將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2018年8月6日,江西省高院就李錦蓮再審無罪國家賠償一案聽取意見。江西高院相關法官、李錦蓮及其家屬、兩位代理律師參與了聽取意見。

李錦蓮在最高法申訴處 李錦蓮在最高法申訴處

2018年10月18日,從李錦蓮處獲悉,李錦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複議申請,包含要求15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最高院收下申請材料並出具相關回執。此前,江西省高院對其作出293萬餘元的國家賠償。因對該結果表示不滿,李錦蓮向最高院提出複議。

2018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李錦蓮的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案號為(2018)最高法委賠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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