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2年09月—1985年01月,衡陽地區農業學校農作專業學生;
1985年01月—199112月,衡山縣人民法院書記員、審判員(1986年04月—1989年04月,湘潭大學法律專業自考專科畢業;1990年09月—1991年12月,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跟班學習);
1991年12月—1993年03月,衡山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庭長;
1993年03月—1994年06月,衡山縣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
1994年06—1995年12,衡山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
1995年12月—1996年04月,衡山縣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
1996年04月—1997年01月,衡山縣人民法院正科級審判員、副院長、黨組副書記(1996年08月—1998年12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法專業本科班學員);
1997年01月—1997年03月,衡山縣人民法院院長;
1997年03月—2001年01月,衡山縣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01年01月—2001年12月,衡山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1年12月—2002年01月,衡州監獄黨委書記;
2002年01月—2006年06月,衡州監獄監獄長、黨委書記(2003年12月,湖南大學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結業);
2006年06月—2006年08月,衡陽市司法局黨委書記、衡州監獄第一政委;
2006年08月—2008年05月,衡陽市司法局局長、黨委書記、衡州監獄第一政委;
2008年06月—2009年01月,耒陽市委副書記、代理市長;
2009年01月—2011年01月,耒陽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1年01月—2017年10月,衡山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2017年10月,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對衡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輝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輝在擔任耒陽市委副書記、市長,衡山縣委書記等職務期間,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收受禮金,向國家工作人員贈送禮金。
李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紀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但在組織審查期間,均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交代問題,主動上交違紀所得。考慮到李輝認錯、改錯、悔錯的態度,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李輝同志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