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霖

李肖霖

李肖霖(1953-)刑辯大律師。京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律協刑事訴訟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律協宣傳委員會委員,美國律協刑事辯護委員會會員。

基本信息

個人簡介

李肖霖 李肖霖

李肖霖,1972年入伍、1979年轉業。1976年曾畢業於南京軍事院電子儀器專業、哈工大管理工程系、1984年結業於人大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研究生班、現在讀博士研究生。有在部隊、公安局、院校、企業工作的經歷。在部隊擔任電子儀器維修技師,在中專輔導過高等數學、普通物理,在大學擔任管理、經濟、法律類教師,在企業擔任過管理和法律顧問的工作。

於1993年任專職律師,高級經濟師、有從事工程預算、會計證資格,有從事期貨、產權界定、工程投招標方面法律業務的資格;具有多種行業的工作經歷,現代化的工作手段,工作勤奮認真,追求完美。在政治、經濟、法律等領域均發表過論文。

工作經歷

曾經在刑事、行政、經濟、民事等領域代理過一些著名案件。比如廣西自治區副主席徐炳松受賄案(無罪辯護)、北京曉慶文化公司偷稅案(無罪辯護)、劉曉慶妹妹冉一紅涉稅案(無罪)、撫順市司法局副局長肖元華貪污挪用案(無罪釋放)、商河縣人大代表王德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無罪釋放)、珠海中院經濟庭庭長譚顯軍枉法裁判案(無罪釋放)、撫順露天區電業局局長董斌受賄案(無罪釋放)、吳志慧涉嫌二億元挪用案(無罪釋放)、山西記者高勤榮受賄、詐欺和介紹賣淫案(無罪辯護)、上海新綠公司董事長李功韜金融詐欺案(無罪釋放)、山西陽泉姜學斌兄弟涉黑案件(不認定黑社會罪)、深圳林漢溪涉黑案(不認定黑社會罪)、鄭州“中原第一案”黑社會集團首犯宋留根案、江西撫州熊新興涉黑案件、大連冬海波涉黑案件;山東省惠民縣29個村民狀告縣公安局違法執行公務案件(勝訴)、山東商河縣千餘村民狀告鄉政府非法要村民履行義務賠償案、上海德康拍賣公司訴上海市房地局違法行政案(勝訴);北京恒基公司訴千百千租賃費案(勝訴)、李四光名譽侵權案;青海五礦訴香港百益貨款仲裁案(勝訴)、中國電子科技開發公司應訴中國華電房地產公司訴其拖欠工程款案(勝訴)。

還擔任過一些公司的法律顧問:鐵道物資總公司、航天工業部第710研究所、中央電視台社會新聞部、中國電子科技開發公司、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石油建設工程公司、Epson公司中國總代理的法律顧問等;東方通信科技發展公司、北京恆信電信公司、北京盛通科技公司等等。

主要研究

李肖霖在多年的法律實踐當中,深深感目前的司法制度常常不能夠實現社會公正和正義,不僅有錯案,甚至有故意造假案。給社會和當事人帶來的巨大的損害和痛苦。在這個系統當中,公檢法人員是權利人,律師是關係人,所謂的法律人是鳳毛麟角,都得不到社會的尊重。

經過長期的思考和研究,李肖霖提出了啟用公民陪審團制度,根治司法腐敗的想法,並且把它寫成人大提案向有關部門提交。 提案的中心內容如下:

1、目前的審判權力的運行機制帶來的重大弊病就是,權力的絕對集中帶來權力迅速地腐敗。也同時帶來大量的錯案。我國的審判錯案率在全世界都是最高的。目前的由國家壟斷了全部的裁判權力的做法,也由此造成了全部矛盾的集中。所有的矛盾集中指向黨和政府;

2、當公民失去日常最終的說理和公正裁判的機會以後,在上訪也不可能得到解決以後,日積月累的力量積聚力量蘊含著具有極大破壞性和嚴重威脅社會穩定。

3、這樣的決策機制在審判制度當中,常常不能在一次決策層面上保證決策的正確性,同時一旦發生錯案,在同級層面上難以糾正。它同時帶來的社會問題就是,既然在同級的決策層面上不能夠解決問題,就只有依靠上級的關注才能夠有可能解決。

4、案件當事人在錯案發生以後為了自己的重大利益,只有和必須尋求上級領導了解自己的冤情,依靠上級領導的力量來糾正某級的錯誤。這也就是目前大量上訪產生的根本的原因。

5、“權力集中,矛盾集中,迅速腐敗”是現有的審判機制帶來的問題。本提案提出,如果能夠分散權力,引入公民陪審團的機制,將會是公民審判公民,同時立即分散、化解矛盾,解決大量的錯案和目前的上訪問題,並同時在制度上建立防止腐敗的發生的機制。也就是實現“分散權力、分散矛盾、防止腐敗”;

6、考慮到國家不能夠絕對放棄目前的某些權力運作的方式,本提案提出,可以組織特別法庭,對國家認為重要的案件在特別法庭當中不適用陪審團的方式進行審理。

7、本提案同時指出,在民主制度尚不完善的國家和地區可以引用公民陪審團的制度。新加波和回歸前的香港,都不是完善民主制度,但由於它們使用了陪審團的制度,大量的公民日常的經濟、民事和刑事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審理,公民有最終充分說理和公正評價的法庭,這就給社會的穩定和促進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大的維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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