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國[銀川市西夏區原區長]

李維國[銀川市西夏區原區長]

李維國,1962年1月出生,寧夏黨校大學學歷。曾任銀川市西夏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6年5月27日,被罷免寧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7年1月12日,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維國有期徒刑6年,以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3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簡歷

曾任銀川市房產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銀川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銀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副局長、調研員、黨組成員;銀川市金鳳區委常委、副區長(正處級);銀川市西夏區委副書記、區長(2016年1月被免職)。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6年1月26日,寧夏紀委監察廳通報會信息,銀川市西夏區原區長李維國被調查。

雙開移司

2016年2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網站發布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銀川市西夏區委原副書記、原區長李維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維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約談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收受禮金,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嚴重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李維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李維國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其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人大代表職務;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起訴

2016年5月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信息,銀川市西夏區委原副書記、原區長李維國涉嫌受賄一案已偵查終結,於5月4日依法移送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6年1月28日,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李維國立案偵查。經依法偵查查明,李維國在擔任銀川市金鳳區政府副區長、西夏區政府區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

罷免職務

2016年5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由銀川市選出的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李維國,因嚴重違紀,被銀川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決定罷免了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根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李維國的代表資格終止。

開庭審理

2016年11月10日,大武口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銀川市西夏區原區長李維國涉嫌受賄罪、高利轉貸罪案。

一審庭審時,李維國認罪。公訴人提供了李維國2016年1月26日寫的一封悔過書。
“我的行為已構成違法犯罪,我對不起組織多年的培養教育,無顏面對身邊的同事,無顏面對妻子兒子,無法在80多歲的老父親身前盡孝,無法參加兒子的婚禮,我名譽掃地,我咎由自取,每每想到這些,我的心在滴血淚在流淌。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理想信念動搖,沒有領會各種精神實質,學習會上說一套會下做一套,成為名副其實的‘兩面人’;
第二拜金主義思想濃重,平時滿腦子想的就是多掙錢,在貪慾驅使下覺得倒房子吃利息不影響,違規不違法,最後一步一步收受他人財物甚至伸手向他人索要財物;
第三是享樂主義抬頭,缺乏自我完善、自我管理。”

2017年1月12日,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維國有期徒刑6年,以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3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對被告人違法所得200萬元、高利轉貸違法所得36萬餘元,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駁回抗訴

李維國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

2017年2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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