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審判工作以來,審理過民事、經濟、刑事、行政案件,調入海事法院以來審理多起海事海商案件,在審理人身傷亡案件中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所審理的李百明訴中波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作業人身傷害賠償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選為案例。具有一定的法律理論水平。
從事審判工作以來,審理過民事、經濟、刑事、行政案件,調入海事法院以來審理多起海事海商案件,在審理人身傷亡案件中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所審理的李百明訴中波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作業人身傷害賠償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選為案例。具有一定的法律理論水平。
李社,男,大連海事法院研究室審判員、四級高級法官。1960年出生,吉林省人。2001年結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專業在職碩士研究生班。2000年11月起任審判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