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河北省國稅局長]

李真[河北省國稅局長]

李真,1962年5月出生於張家口一個普通幹部家庭,1981年中專畢業,先後在張家口地區果樹場、張家口市油漆廠工作,1989年7月調河北省建設投資公司工作,為一般工作人員;1990年11月到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工作,當秘書;1993年6月到河北省委辦公廳工作,當秘書,被稱為河北第一秘;1994年12月任河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1995年12月任河北省國稅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1997年7月任局長,1998年4月任黨組書記、局長;2000年3月1日被“雙規”,2001年4月被依法逮捕。

基本信息

人物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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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的改革家
對河北省國稅局而言,1996年是個分水嶺。1996年以前,河北國稅是全國稅務系統的老大難單位,連續多年不能按時完成稅收任務。

1996年,34歲的李真從省委調任國稅局局長,在他的帶領下,國稅局勇於改革,努力工作,到1998年,連續3年提前完成稅收任務。稅收總額從1995年的122.1億元到1998年的176.6億元,年均增長13.1%。

1997年,李真在對國稅局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以前,曾經仔細地作過一個對比:河北省同山東省比,山東省去年的國稅收入為330億元,河北省約為185億元,但兩省的稅收隊伍均約為3萬人。就是說,河北的徵收成本是山東的近2倍。

李真仔細分析了國稅局的現狀:征管機制上,征、管、查職責不清,關係不順,徵收有壓力而無手段,稽查有手段而無壓力,造成徵收質量不高,管理職能弱化,稽查力度不夠。體制上,政出多門,官多兵少,管理不順。一方面城鎮機關冗員多,幹部嚴重超編,有人沒事幹;另一方面,基層稅務所特別是農村艱苦地區卻有事沒人乾。人員相對不足,不得不花錢雇用大量臨時工。人事管理上,幹部隊伍缺乏應有的生機和活力,幹部能上不能下,領導幹部年齡老化,隊伍普遍文化層次較低。李真經過半年多的調查論證和精心策劃,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河北省委的支持下,河北國稅征管、機構和人事制度“三位一體”的改革框架基本形成。
執法崗位雇用臨時工,不符合依法治稅的要求,而且容易造成跑冒滴漏,影響稅收征管,因此清退臨時工成為這次改革的前奏。李真僅僅用了一個月的時間,就將徵收一線的5940名臨時工全部清退。僅此一項,就為國稅局降低成本3000萬元。

李真進行改革的第二步,是精簡機關管理人員。對國稅局內設機構的數量、名稱、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及職能職責等都進行了嚴格的界定和劃分,同時為防止拆東牆補西牆,把行政、事業和直屬機構編捆在一起同步精簡,總共削減科以下機構1316個,壓縮機關人員2192名。
為解決基層征管力量明顯不足的問題,在李真的領導下,河北省國稅局又專門制定有關檔案和規定:凡是機關精簡下來的人員,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充實基層。此後,全省國稅系統共有2005人充實到農村徵收第一線工作。

在李真實施的改革進程中,1360餘名優秀年輕幹部脫穎而出,4300餘人留任原職,4555餘人成為轉、落崗人員,改革後,全系統科以上幹部平均年齡下降了3.17歲,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提高了10%;“官兵比例”由原來的1∶1.92提高到1∶3.69。 

欲望的深淵

李真在擔任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河北省委辦公廳秘書、副主任,河北省國稅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先後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868.04萬元(以下未標明幣種的均為人民幣)、禮金48萬元,非法占有公私財物19.95萬元,收受450餘件貴重物品,價值115.1萬元。以上總計人民幣1051.09萬元。

從1995年至1999年初,李真通過幫助北京三威電子有限公司經理王某承攬工程,共收受王某賄賂305萬元。1992年底,李真通過原中國東方租賃公司河北辦事處(簡稱東租冀辦)主任張某幫助吳慶伍(現在押)從東租冀辦借款2000萬元(後吳將此款據為己有),事後,李真收受吳慶伍15萬美元和10萬元。1994年4月,李真通過給秦某借款、承攬工程等,收受秦某50萬元和價值100萬元的一套住房。1994年下半年到2000年初,李真還利用職務之便,先後通過幫助他人提職、調動工作、承攬工程項目、貸款、批煙等,收受多人賄賂,計10.9萬美元、122.94萬元等。

李真還利用職務之便干預司法活動,收受他人賄賂。1993年底,東租冀辦張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檢察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為感謝李真,張某於同年2月匯款62萬元到李真提供的帳戶,後李真用此款購買一輛凌志400型轎車。1995年,李真將車賣掉,得款60萬元。

李真還大肆收受禮金和各種貴重物品。1994年至1998年下半年,李真先後收受張家口煙廠原廠長李國庭5萬美元、石家莊市原市長張二辰305萬元和1萬港元,台商韓某1萬港元及邯鄲國稅局原局長邢金書1萬元。1994年3月至1998年8月,李真使用張某提供的信用卡,實際消費9095萬元。1994年4月,李真將秦某讓其轉交給張某的10萬元據為己有。從李真家中和辦公室共查獲別人送的各類金銀玉器工藝品、手錶、相機、古玩字畫、高檔衣物等貴重物品455件總價值115.1萬餘元。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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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實,李真在擔任河北省委辦公廳秘書、副主任、省國稅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接受他人的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676萬餘元、美元16萬餘元。李真還夥同他人共同侵吞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河北省辦事處人民幣1872萬元及秦皇島中興電子有限公司股份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總計人民幣2967萬餘元。
判決依據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折,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以受賄論處。

李真曾自認為40歲便可以進中央政治局。喬雲華的《地獄門前》 (與李真對話實錄),以談心對話方式,揭示了李真被執行死刑前心靈的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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