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
2013年11月,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蚌埠市檢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受賄罪對李潔之立案偵查。
審查起訴
2014年1月28日,安徽省檢察院決定將其逮捕。偵查終結後,蚌埠市檢察院將此案交由懷遠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4年11月26日,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安徽幸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潔之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賄犯罪,被懷遠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5年6月4日,懷遠縣法院對懷遠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潔之挪用公款、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李潔之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懷遠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潔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挪用公款30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其中1000萬元至今未還;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購物卡、貴金屬等合計人民幣300餘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李潔之的行為已經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懷遠縣法院認定了檢察機關指控的挪用公款犯罪、受賄犯罪的基本事實及數額,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遂做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