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跡
以家庭經濟困難、生活條件不好為藉口,竟狠心將尚在襁褓中的親生骨肉賣給他人。4月28日,旬陽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海拐賣兒童案,邀請了部分人 大代表、政協委員、婦聯、團委、公安、檢察院、司法局工作人員旁聽,同時進行庭審觀摩和網路庭審直播,並當庭宣判。旬陽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海犯 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10000元,非法所得65000元予以沒收。
主要經過
37歲的被告人李海,系旬陽縣石門鎮木瓜村農民,與庹蘭系夫妻關係,婚後生育一子一女。2014年11月24日,庹蘭又在西安某醫院生育一男嬰,因家庭經濟困難,被告人李海決定將其子送予他人收養,通過中間人介紹,欲將其子交給家住河南省蘭考縣的聶強予以收養。在孩子出生的第二天,被告人李海與聶強之父通 過電話進行一番“討價還價”後,最終商定支付李海6.5萬元“營養費”後方可將其子抱走。2014年11月26日,聶強之父與其侄媳王梅從河南蘭考縣來到 西安,二人一同前往醫院並謊稱是父女關係,王梅聲稱本人不能生育想抱養此男嬰。次日,聶強之父、王梅二人又前往李海在西安的租住屋,在支付給李海6.5萬 元現金後將孩子抱走。聶強之父將該男嬰帶回河南蘭考縣後交由聶強撫養。
獲刑判決
後公安機關在接到舉報後,口頭傳喚了李海並進行了詢問,李海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旬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海以非法獲利為目的,以6.5萬元出賣自己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李海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的巨 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且索要的所謂“營養費”大部分用於還債及其他支出,其非法獲利目的性明確,而非普通的民間收養。被告人李海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 己的罪行,且其出賣自己親生子女時有迫於家庭經濟困難的因素,並在案發後能積極上繳贓款,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