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斌[呼和浩特越獄罪犯]

李洪斌[呼和浩特越獄罪犯]

李洪斌是遼寧省阜新市人,曾在位於呼市北垣街的浪中浪洗浴城當服務員。2005年12月和2006年2月,夥同他人搶劫,並在搶劫過程中致被害人一死一重傷。因作案時未滿18歲,呼市中院後從輕判處其無期徒刑。2007年2月8日,李被投送呼和浩特第二監獄服刑。

人物簡介

別名:李志平

籍貫:遼寧省阜新縣人

身高:1.73

審判結果

李洪斌 李洪斌

震驚全國的2009年呼和浩特第二監獄“10·17”暴動越獄案,2010年6日9時30分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犯暴動越獄罪,依法判處三名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和罪犯高博(越獄後被擊斃)於2003年至2006年因分別犯搶劫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在服刑改造期間,罪犯喬海強於2008年3月產生脫逃念頭,遂與同監區服刑的罪犯董佳繼預謀綁架監獄民警奪取警服和出門卡後實施脫逃。2009年8月至10月,二人又串通了同在監獄服刑的罪犯李洪斌和高博,四人預謀2009年10月17日綁架民警,實施越獄,如遇反抗就使用暴力。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在服刑改造期間不思悔改,預謀越獄。在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的組織、策劃、指揮下,被告人李洪斌夥同高博積極參與,共同策劃越獄方案、確定作案時間、地點、路線,商定如遇反抗就使用暴力,同時準備作案工具,有組織、有計畫地採用捆綁、殺害監管人員,打傷警衛人員,以武力對抗監管機關的方式,使用暴力手段脫離監管機關的羈押、看管,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暴動越獄罪。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構成暴動越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構成搶劫罪和綁架罪,喬海強還構成盜竊罪,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數罪併罰,依法判處三名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李洪斌犯暴動越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罪犯喬海強、董佳繼均未提出抗訴,經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洪斌不服,提出抗訴,經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覆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核准罪犯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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