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5年05月---1978年02月,在輝縣市高莊公社前郭雷大隊下鄉;
1978年02月---1982年01月,在武漢地質學院讀書,畢業前夕加入中共;
1982年02月---1983年09月,在河南省地質礦產局宣傳處任幹事;
1983年10月---1985年03月,在河南省區域地質調查隊三分隊擔任技術員、政治指導員兼黨支部書記職務;
1985年04月---1985年07月,調河南省地質礦產局臨時負責宣傳工作;
1985年08月---1989年02月,任河南省地質礦產局組織處處長;
1989年03月---1992年01月,任河南省地質礦產廳人事處處長,其中1990年2月---1992年1月,掛職下派洛寧縣擔任副縣長,主管全縣工業;
1991年02月---1998年04月,任河南省地質礦產廳政策法規處處長,其中1993年12月---1996年6月脫產考入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攻讀碩士研究生;
1998年05月---2000年5月,任河南省地質礦產廳副廳長兼礦產開發管理處處長,廳黨組成員,其中1998年9月---11月在河南省委黨校地廳班參加學習;
2000年05月---2001年09月,任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副局長、局黨委委員;
2001年09月---2003年11月,任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廳黨組成員;
2003年12月---2009年02月,任中共南陽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2009年02月---2011年06月,任中共開封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2011年6月11日下午,開封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李森林被雙規。
2013年8月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人物事件
雙規
2011年6月11日,李森林因涉嫌嚴重違紀被河南省紀委“兩規” ,河南省紀委對李的問題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在案件調查期間,河南省紀委未接受過任何新聞單位的採訪,也未向社會公布過任何案情。
2011年8月,有人在網上傳言,河南省開封市委原組織部長李森林生活腐化墮落,與多名女性幹部有不正當兩性關係。
判決
2013年8月駐馬店中級人民法院對開封市原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李森林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據了解,從2001年到2011年的10年間,李森林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為相關人員在職務晉升、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瘋狂斂財,收受現金及各類物品總價值超人民幣15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李森林於2001年至2003年11月在擔任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負責審批探礦權轉讓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河南某公司董事長楊某人民幣200萬元,為該公司儘快辦理一煤礦探礦權的轉讓手續提供幫助。
2003年11月至2009年2月,李森林在擔任南陽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期間,利用其管理幹部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孫某、鄭某等169人的財物總計人民幣629.2萬元、美金6萬元、英鎊5000元、銀行卡14萬元、價值人民幣4.8萬元的購物卡,為相關人員在職務晉升、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
2009年2月至2011年6月在擔任開封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期間,李森林同樣利用管理幹部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古某、馬某等69人的財物總計人民幣355.3萬元、美金27萬元、銀行卡43萬元、價值21萬元的購物卡、價值2萬元的遊戲卡、價值37.376萬元的12根金條、價值4.5574萬元的蘋果電腦一套、勞力士和浪琴手錶各一塊,為相關人員在職務晉升、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森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森林未明確表示是否抗訴。
狀告媒體
因受賄落馬的開封市原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李森林,在其落馬的半年內,網路上相繼傳出其落馬的真實原因是與300名女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並有特殊癖好的傳言,雖然後來河南省紀委澄清此為不實傳言,但涉案文章在網上掛了三年半的時間,李森林為此將刊登涉事傳言的新浪微博告上法庭。海淀法院認定涉案文章侵權,構成對李森林的誹謗。但由於新浪收到起訴書及證據材料後,隨即刪除涉訴言論,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就在李森林落馬半年內,2011年8月3日和2011年12月18日,網友“楊一”和網友“缺月疏桐冷沙州”、“天涯歸鴻”分別在新浪部落格和新浪網發布《網傳開封組織部長李森林剃下300女人陰毛》、《李森林--原河南開封組織部長的那些事兒》、《古都開封:部長專剃女子羞體》的文章,直指其生活作風不正。
李森林得知涉案文章在網上流傳後,認為文章所講內容純屬造謠。
李森林表示,新浪公司在刊登河南省紀委就此事件闢謠新聞後沒有刪除涉案造謠文章,至起訴時掛在網上長達三年半,影響極為惡劣,給其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
於是,李森林先後三次將新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總計8.32萬元。
庭審時,被告新浪公司不同意李森林的訴訟請求。
新浪公司辯稱,涉案部落格文章是新浪用戶發布的,從新浪用戶楊一的部落格中看,文章並非楊一本人編寫,末尾處作者系四川線上王壽臣,因此該文應該是轉載的,而至於李森林提及的澄清文章,也是楊一自行在其部落格上轉載的,發表時間與其認為侵權的文章時間僅僅間隔了2小時,起到了澄清的效果。
新浪公司作為網路服務提供商,並沒有侵犯原告的權利,而該公司應當適用“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但在被起訴之前,李森林沒有通知過該公司,該公司在接到起訴後,刪除了涉案文章。
新浪公司表示,該公司僅為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並沒有對文章進行編輯和刪減,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而對於其主張的損失亦無證據支持,不予認可。
海淀法院審理後認定涉訴言論系網友“楊一”、“缺月疏桐冷沙洲”、“天涯歸鴻”在其個人部落格中公開發表,新浪公司只是提供部落格服務網路儲存空間服務,李森林沒有證據證明新浪公司對涉案侵權文章“知道”卻沒有採取必要措施,新浪公司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新浪收到起訴書及證據材料後,隨即刪除了涉訴言論,無需對侵權言論擴大傳播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據此駁回李森林的訴訟請求。
雖然法院沒有支持李森林的訴訟請求,但對於上述三篇文章卻認定為侵權。
法院認為,涉案文章稱李森林作為組織部長,利用權力與眾多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並存在非正常性癖好的言論,人民網已向河南省紀委核實證明系謠言,闢謠文章中表示,關於社會上對李森林案件的傳言是有人別有用心,無端造謠干擾辦案,希望大家不要聽信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