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央視女記者]

李敏[央視女記者]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一起貪污犯罪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中央電視台記者李敏涉嫌收受該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賄賂後,利用其記者的職務,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干擾偵查活動,涉嫌構成犯罪。2009年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太原本地媒體稱,李敏當庭認罪,獲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基本信息

介紹

央視女記者李敏央視女記者李敏

姓名:李敏
李敏祖籍:山東德州
職務:中央電視台12頻道一法制欄目記者
案由:李敏曾採訪檢察院“涉嫌違規辦案”
刑拘原因:涉嫌受賄犯罪
涉案金額:在該次採訪中借職務之便收受20多萬元貴重財物
被抓經過:2008年12月4日晚,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的4名檢察官,身著便裝進入北京李敏家中,出示拘傳證後,以涉嫌受賄罪將李敏帶走

爭論

李敏代理律師周澤:
“吳某的弟弟出資為李敏購買轎車,完全是基於個人與李敏之間的私人感情,而不是賄賂。”
“如果說賄賂,吳某不可能給李敏一個記者幾十萬元,而對其他記者沒有任何表示。常識也告訴我們,作為一個理性的人,吳某的弟弟明知李敏作為一個小記者,連發稿權都沒有,不可能花幾十萬元去賄賂她!”
“杏花嶺檢察院的做法不合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檢察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迴避”

審判

太原2009年8月4日“央視女記者李敏涉嫌受賄案”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結束。
庭審結束後,李敏坐上一輛警車離去。其父親走出法庭後表示,不接受任何媒體採訪。李敏原代理律師周澤說,庭審結束後,他問其父親刑期是否是判三緩四,李父點頭後離去。
現場只有少數山西本地媒體獲準進入旁聽,大批來自外地和駐山西的媒體記者在法院門口守候。多名當地警方人員在現場維持秩序。庭審結束後,媒體也無緣與庭審法官謀面,無從獲悉具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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