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2.09-1974.09,新疆建工局阜北農場中專師範班學習;
1974.09-1976.05,新疆阜北農場園林二隊知青、學校教師;
1976.05-1980.11,新疆建築安裝總公司222團2連團委辦公室幹事;
1980.11-1985.06,新疆第四建築公司團委幹部;(1983.09-1985.07自治區黨委黨校理論班學習)
1985.06-1987.11,新疆第四建築公司黨委副書記
1987.11-1990.02,新疆加氣混凝土廠黨委書記、副廠長;
1990.02-1992.03,新疆建築總公司團委副書記;
1992.03-1993.08,新疆建築總公司宣傳處副處長;
1993.08-1994.06,新疆建築科研所黨委書記;
1994.06-1996.10,庫爾勒市委副書記;
1996.10-1997.12,巴州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1995.08-1997.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學習,1995.09-1997.07南京大學土地管理與房地產開發專業學習);
1997.12-2000.07,新疆自治區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00.07-2009.04,新疆自治區建設廳黨組副書記、廳長(2003.03-2004.01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
2009.04-2010.09,新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2010.09-2014.11,新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2015.01-2016.05,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3月18日, 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李建新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5月20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日前,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李建新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建新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錄用、職務晉升、安置復轉軍人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禮金、禮品;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批辦行政許可事項;嚴重違反民眾紀律,在集資建房分配方面侵害民眾利益;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另查獲李建新持有巨額財物,不能說明款項來源合法。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問題涉嫌犯罪。
李建新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建新開除黨籍、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6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自治區住房與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李建新(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審查起訴
2016年8月19日,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18日發布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李建新(正廳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一審開庭
2017年1月18日,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新疆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李建新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李建新在1994年至2015年期間,利用擔任庫爾勒市委副書記、巴州建設局書記、局長、新疆建設廳副廳長、廳長、新疆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書記、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資質評定、承攬工程、工作調動及升遷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總計8198549.69元,且有5707572.02元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無法說明合法來源。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同時指出,李建新有立功和坦白情節。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建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此案經法院審理後,將擇期宣判 。
一審宣判
2017年4月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新疆烏魯木齊中院對李建新案作出的一審判決,其中披露了李建新的37起受賄事實。
烏魯木齊中院認為,李建新在“雙規”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且歸案後認罪態較好,主動交代偵查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主動退繳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對其受賄罪可依法從輕處罰。李建新在辦案機關不掌握的情況下,講明自己持有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所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認定為自首,並依法減輕處罰。
法院認定,1997年至2016年期間,李建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標、承攬工程、資質評定、工作調動、申請規劃許可證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819萬餘元,且有570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11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