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犯罪嫌疑人李峰自2001年至2009年春節,在擔任南陵縣公路分局局長、蕪湖市地方公路管理處副處長、處長以及蕪湖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本人職務及其兄 程李明(先後任蕪湖市、馬鞍山市公安局長,另案處理)的職務之便利,在有關道路工程建設等過程中,多次收受有關人員賄賂48.5萬元,夥同其兄程李明收受賄賂14.03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李峰曾任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公路分局局長、蕪湖市地方公路管理處副處長、處長,2007年9月至案發前任蕪湖市交通局副局長。一審法院認定,2001年至2009年春節,李峰利用職務之便,在承接道路工程、介紹裝潢業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的賄賂總計人民幣56萬多元。一審法院還認定,案發後,李峰自首且退出了非法所得,故作出上述判決。根據檢察機關對程李明案件的指控和一審法院對李峰案件的認定,程李明還夥同李峰共同收受他人賄賂達14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