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蕪湖市交通局原副局長]

李峰,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捕前系蕪湖市交通局副局長(副縣級),因涉嫌受賄被查處。2009年年5月初,程李明涉嫌受賄一案案發後,李峰被有關部門找去配合調查時,主動交代了自己涉嫌受賄的部分事實。5月27日,經蕪湖市檢察院指定,蕪湖縣檢察院對其立案偵查,6月10日將其逮捕。2010年6月21日,蕪湖市交通局原副局長李峰因犯受賄罪,被蕪湖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被追繳全部犯罪所得。

經查,犯罪嫌疑人李峰自2001年至2009年春節,在擔任南陵縣公路分局局長、蕪湖市地方公路管理處副處長、處長以及蕪湖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本人職務及其兄 程李明(先後任蕪湖市、馬鞍山市公安局長,另案處理)的職務之便利,在有關道路工程建設等過程中,多次收受有關人員賄賂48.5萬元,夥同其兄程李明收受賄賂14.03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李峰曾任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公路分局局長、蕪湖市地方公路管理處副處長、處長,2007年9月至案發前任蕪湖市交通局副局長。一審法院認定,2001年至2009年春節,李峰利用職務之便,在承接道路工程、介紹裝潢業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的賄賂總計人民幣56萬多元。一審法院還認定,案發後,李峰自首且退出了非法所得,故作出上述判決。根據檢察機關對程李明案件的指控和一審法院對李峰案件的認定,程李明還夥同李峰共同收受他人賄賂達1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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