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8年03月至1982年01月,在山東礦業學院地質系學習;
1982年01月至1996年08月,先後任煤炭部地測隊地質組長、團委書記,煤炭部地質局黨委組織部幹事、團委副書記、書記,中國煤田地質總局黨委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6年08月至2002年01月,任安徽省煤田地質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2年01月至2011年12月,任安徽省煤田地質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1年12月,任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黨委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7月2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黨委書記、局長李學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5年6月26日,中共安徽省紀委對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學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學文在擔任安徽省煤田地質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嚴重失職,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
李學文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違紀違法,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經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察廳審議並報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李學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提起公訴
2015年11月13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學文(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30日在蕪湖縣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一審以李學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決定數罪併罰對其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4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學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66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學文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由於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6713.2萬餘元的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李學文雖在偵查階段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但在庭審中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宣判後,李學文當庭表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