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參加工作,先後任基層供銷社、營業所、財經所負責人、主任、副主任等職。1981年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尋甸縣支行行長以來,深化基層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進一步調整信貸結構,提高貸款效益,控制和減少企業貸款的拖欠,依法維護銀行的經營自主權,使農村信用社真正形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發展機制。為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積極實踐,為加快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人民民眾脫貧致富爭取優惠政策。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完善央行職能,加強金融監管,整頓金融秩序,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督和指導,嚴格管理,嚴格查處,使尋甸縣的金融事業有了較快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