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慶

李仕慶

李仕慶,男,1957年8月生,漢族,廣西玉林人,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1982年參加工作,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7年7月31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李仕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李仕慶 李仕慶

1982年7月至1997年8月,任大廠礦務局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車間副主任、主任,廠長助理、副廠長、廠長;

1997年8月至2008年6月,任柳州華錫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黨委副書記;

2008年6月至2013年4月,任廣西有色金屬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廣西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8月28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仕慶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11月,免去李仕慶的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5年12月25日,李仕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同意,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李仕慶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仕慶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致使巨額國有資產損失。

李仕慶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以及濫用職權致使巨額國有資產損失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李仕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李仕慶開除公職處分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廳按程式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法院判決

2017年7月31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仕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李仕慶有期徒刑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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