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紹
2011年,山西運城市夏縣瑤峰鎮南關村樊某與同縣的被告人朱紅霞結婚。之前,樊某曾有兩次失敗的婚姻,與第一個妻子生有一子強強(化名),當年7歲,由樊某父母撫養。平日裡,朱紅霞即對強強冷淡粗暴。2012年7月11日晚上,強強偷吃了繼母買來的雞爪,被發現後遭到繼母踢打辱罵。次日下午,因為爺爺生病住院,奶奶去醫院照顧,父親樊某則在外忙生意,強強和繼母留在家中。沒成想,僅僅一下午的單獨相處就出事了。因為泄憤,繼母殺死8歲繼子並將其屍體殘忍肢解。
事件調查
據山西運城市檢察院公訴稱,2012年7月12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朱紅霞趁家裡無人之際,將強強叫到自家平房頂進行恐嚇,見其啼哭,便用拳頭朝其頭部毆打,後又將其拉到客廳,並從院內拿來一把斧頭朝其頭部猛砸一下,致其倒地。後用斧頭朝強強的頭部猛砍數下,致其當場死亡,屍體藏匿於屋內。2012年7月13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朱紅霞趁家中再次無人之際將強強的屍體取出,用菜刀先後將強強的兩條大腿和上肢割下,將上肢放置於臥室衣櫃內,將兩條大腿運至村外扔到路旁的草叢中。2012年7月14日,朱紅霞又將強強的主軀幹扔至其家平房頂。
事件處理
2013年3月21日,山西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大審判庭公開開庭,一審審理該案。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朱紅霞為泄憤,竟殘忍殺害兒童,並進行肢解,犯罪性質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山西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擇日宣判。
一審判決
2013年5月16日,山西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紅霞因瑣事生怨,持斧頭殘忍殺死年僅8歲的兒童強強,並將其肢解、拋擲,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嚴懲。而且對被告人朱紅霞及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朱紅霞在罪行尚未被發覺,公安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僅因有犯罪嫌疑,被傳喚至公安機關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據相關規定其行為屬於自首,但鑒於其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朱紅霞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朱紅霞不服一審判決,已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