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2003年8月至2004年12月間,朱毅利用職務之便,先後4次收受業務單位南京索特包裝製品有限公司王某所送人民幣5.7萬元。2005年6月13日,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朱毅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
朱毅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完全喪失了作為一名共產黨員的基本條件。溧水縣紀委決定給予朱毅開除黨籍處分。
朱毅,漢族,1962年8月21日出生,江蘇溧水人,高中文化,1983年12月參加工作, 1987年4月入黨,1999年11月至2005年1月任江蘇省鹽業集團南京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經理。
男,2003年8月至2004年12月間,朱毅利用職務之便,先後4次收受業務單位南京索特包裝製品有限公司王某所送人民幣5.7萬元。2005年6月13日,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朱毅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
朱毅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完全喪失了作為一名共產黨員的基本條件。溧水縣紀委決定給予朱毅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