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隆慶元年,御史陳省劾憲<火節>諸不法事,詔奪真人號及印。明年,巡按御史郜光先復劾其大罪十三,命刑部侍郎洪朝選往勘,具得其淫虐僭擬諸罪狀。帝以憲<火節>宜誅,念宗親免死,廢為庶人,錮高牆。
初,副使施篤臣憾憲<火節>甚,朝選至湖廣,篤臣詐為憲<火節>書饋朝選,因劫持之。憲<火節>建白纛,曰“訟冤之纛”。篤臣驚曰:“王反矣。”使卒五百圍王宮。朝選還朝,實王罪,不言王反。大學士張居正家荊州,故與憲<火節>有隙,嫌朝選不坐憲<火節>反。久之,屬巡撫都御史勞堪羅織朝選,死獄中。其後居正死,憲<火節>訟冤,籍居正家,而篤臣亦死。遼國除,諸宗隸楚籓,以廣元王術<土周>為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