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朝選

洪朝選

洪朝選字舜臣,又字汝尹,號芳洲,別號靜庵, 同安翔風裡十三都洪後人,明嘉靖二十年(1541年)進士。

基本信息

洪朝選(1516~1582年),字舜臣,又字汝尹,號芳洲,別號靜庵, 同安翔風裡十三都洪後人,明嘉靖二十年(1541年)進士。歷任戶部主事、郎中,吏部郎中,四川按察副使,廣西右參政,山西左參政,太僕寺少卿,都察院右企都御史、右到都御史,刑部右侍郎。以左侍郎致仕。
洪朝選為官廉潔忠信,不阿諛權貴,不詭隨世好,而以國法為依。自主事至司寇,在在宏以大略,事事皆出剔論。初任戶部主事,榷稅杭州,盈額而止,即予開通津梁,任其往來;督放糧儲,其規劃為後人所學,惠及士民,被稱為“洪佛子”;督學西蜀,端士習,正文體,川人嚮往其風采;參活廣右,釐正弊蠢,不撓權貴,懺逆權相嚴嵩,調官南都;參政山西,賑濟災情,撫緝寇賊,百人有“唯惠唯威,乃文乃武”之頌;提督操江,“畫疆界、嚴窩獲’,國都一帶得以安定;巡撫山東,整飭吏治,均平標役,嚴禁額外科課,查辦王府侵在民田,齊魯百姓甚為感激;署刑部尚書篆,昭雪直臣沈練、儒臣閻朴冤案,依法追究冤案製造者江西巡撫楊順。
隆慶三年(1564年),遼王案起,朝選奉命赴襄陽勘辦,不附權相張居正坐以“謀反”私意,嚴詞拒絕在相黨鍛鍊成獄的成案上籤字,據實勘查,以“淫虐有實,謀反無據”、“法可正,國不可除”復命,惹怒了張居正。張氏借考核的機會把前選罷官歸里。
朝選居家,更加猖激自持,讀書寫作之外,諸如國計民生、朝中憎弊、地方普否,時刻關注。或陳謀於有司,或扼腕於同志。斥責張居正奪刀不守父孝,非議勞堪搭新鑄錢發響,致失軍心,勸淨里中官家子不要為非作歹等等,以致結怨謗,罹奇禍,被張、勞及同安知縣金桂等羅織罪名,鍛鍊成獄,並誣以通夷大罪,由張居正擬旨,勞堪派兵至家逮捕下獄,斷飲食、絕親屬,命獄卒以沙袋壓迫胸口,氣絕而亡於福州獄中。又以前選有起死回生之藥為由,停屍四、五日,不許收屍,屍腐蟲生。時為萬曆十年(1582年)春,年67歲。
朝選生平有學行政事之稱,居官清廉,以名節自砥礪,致身卿貳,而家貧如故。善為文,所作類其人,有氣岸。著有《芳洲初稿》、《歸田稿》、《續歸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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